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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曉庵隨筆. 無盡的優惠不盡然是歷史的補償。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1.08.01.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很多人抱怨為什麼原住民享有無盡的優惠到底何時才能停止這種不公平的優惠? 這件事情的思維是這樣。 原住民族是這塊土地的主人。 外來的人以強勢文化、經濟及科技等制度,否定、歧視、打壓、摧毀原住民族既有一切,讓他們成為弱勢的一方。 那是前人的事,但我們外來者承繼著前人的優勢,今日仍然站在強勢的一方,享受著既得利益。 對於原住民族,我們既有制度還是要求他們在各方面都要與我們一樣,包括升學、就業、營生。

  2. 作者:章忠信. 1196 影片商會發行所謂的「公播版」,價格通常是「家用版」的數倍,這樣是否合理? 有無相關法律可以限制不合理的價格呢? 否則需要使用「公播版」的圖書館等不是如同待宰的羔羊? 「公播版」必然貴於「家用版」,貴好幾倍是合理的,因為「家用版」是給一家看,「公播版」則是給幾家看。 不過,圖書館若是僅提供讀者借回家看,以「家用版」就可以,若是要在圖書館內給讀者在現場看,才須用「公播版」。 關於價格,除非是民生必需品,否則不會有法律強力介入。 嫌貴就不要買他,以市場供需原則讓他自動降價,若非要買他不可,市場在賣方,他就會貴。 當然,透過圖書館學會,集體議價,在買方市場下,也是一個降價的辦法。 這是市場機制,大批發商場可以取得優惠價格的道理,都是市場供需原則的實際操作結果。

  3. 我國近年不斷依據國際著作權公約之發展,修正著作權法以與國際著作權法制發展趨勢接軌,其主要考量是作為地球村之一員,必須與時俱進,才能有利國際經貿活動。 不過,這些公約與我國著作權法有何關聯性? 是否應該簽署這些國際著作權公約? 簽署後是否就有立即直接適用之效力而不待進一步修正著作權法? 我國有無必要另行制定國際著作權公約施行法? 凡此疑義,都值得仔細思考及討論。 二、我國對於國際公約之效力係採「一元論」 (立法院通過就有法律效力) 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4. 實則,「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係成文法之立法者對於著作財產權之明文限制,使著作財產權人對於合於法律規範之利用行為,不得主張著作權。 至於「合理使用」,則係立法者理解並預見,成文法難以因應瞬息萬變、錯綜複雜之著作利用型態,特別僅是建立幾項判別基準,其他則交由司法審判者,於「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明文之外,透過個案事實之認定,免除利用人侵權責任。 由此立法過程可以理解,美國著作權法第108條至第122條同樣定有圖書館等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條文,另特別於第107條增訂「合理使用」條文,維持由法院判定利用人得免責之彈性。 其相互關係,係於第108條至第122條之外,允許透過第107條之「合理使用」判準,免除利用人侵權責任。

  5. 例如期刊雜誌宣稱的師生三折優惠價相對意義就是指圖書館對期刊雜誌的訂閱費用要比師生訂閱費用多七折還是達到公播版家用版的區隔效果。 圖書館對於其他圖書的選購,如果透過公開招標之大額採購,可能獲得比一般消費者更高的折扣,不過,政府開始推動試辦「公共借閱權」制度,公共圖書館美借出一本書,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著作人及出版社,則是另一種思考。

  6. 由於圖書館之經營,影響出版之利益,北歐國家基於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在著作權法之外,單獨立法賦予作者及出版界「公共借閱權 (Public Lending Right, PLR)」,規定公共圖書館每借出去一本書,政府都應編列預算,彌補作者及出版界的損失。 這項權利不是著作權,純屬均衡雙方利益之設計,作者及出版界依舊無權禁止圖書館出借著作,只能由政府預算獲得補償,以維護社會公平。 我國尚未引進「公共借閱權」制度,未來尚待討論。 (二)著作之重製. 著作權法關於圖書館內之重製,規範於二種情形: 1.讀者個人之重製。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7. 作者:章忠信. 273 購買大補帖真的不用負刑責嗎? 是否因有無散布或是否在公司或家中使用大補帖而有不同? 在著作權法中並無處罰購買大補帖的行為,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是處罰盜版的人,第九十一條之一是處罰賣盜版的人。 不過,買盜版軟體後,將盜版軟體灌入電腦,屬於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的盜版行為。 至於使用的電腦中有他人所灌入的盜版軟體,若使用者是將電腦作營業之使用,第八十七條第五款將其「視為侵害著作權」,可依第九十三條規定處罰,若使用者僅是作一般非營業使用者,則並不視為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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