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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8月11日 ·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人民國家之間的法律行為應誠實確實履行承諾不能欺騙例如警察欲取締超速車輛而進行測速照相不可偷拍信賴保護原則指法律應保障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產生的合理信賴從國家的角度來說應遵守信用為自己做出的行為與承諾負責才能表現出法律的安定性然而從人民的角度來說國家必須維持穩定的法律秩序才有準則能夠依循。 例如:若修法提高違反交通條例的罰鍰,已開立之罰單金額需依照原本金額,不得依新法提高。 讓法律人 APP 幫你實現「法律用語隨手查自由」! 不論是誠實信用原則、時效、系爭、矧、上訴⋯⋯免費的法律人 APP 收錄並定期更新超過 10,000 部全國法規、釋字、判例、座談、大法庭和法律用語! 一站搞定你的搜索需求,再也不用開多個瀏覽器分頁了!

  2. 4年以上以前. 誠實信用原則為政府應該對人民誠實以對不應以欺騙的方式隱藏事實Ex:蘭嶼蓋核廢料場而政府欺騙人民是蓋罐頭工廠. 信賴保護原則為政府保護人民對於行政行為的信賴以行政處分成立來說人民因為某項合法的行政處分而獲得利益但是行政機關卻因行政處分成立後又予以廢止如果沒有給與補償就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Ex:居民想在水庫上游興建養豬場,政府同意後卻又反悔撤銷執照,亦未給與補償. 信賴保護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公民. 1. 留言. 回答問題需要登入. 登入以回答問題. 註冊新帳號. 您的問題解決了嗎? 看了這個問題的人. 也有瀏覽這些問題喔😉. 請問E為啥是錯的? 請問六七題的答案是怎麼解出來的? 想問各位c錯在哪. 請問誠實信用原則跟信賴保護原則差在哪 謝謝各位🥹.

  3. 2020年8月13日 · 名詞解釋. 誠實信用原則. 係源自於民法第148 條第2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同樣在行政程序領域內亦被實務以及學說所採納引用是以行政機關所從事的行政行為人民所行使公法上的權利時均可適用誠實信用原則。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十一版,頁60~61。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所從事的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倘若行政行為罔顧人民值得保護的信賴,而使其遭受到負擔或是喪失利益,該行政行為同時並非立基於保護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性,則該行政行為,基於法安定性的原則,行政機關不得為之。 是以,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必須要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一.須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例如行政處分、行政法規(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

  4. 所謂信賴保護原則指的是國家先做了一個行政行為後來再做了另外一個行政行為而改變了先前原本的法律秩序此時人民因為信賴國家先前的行政行為而做了一些處置因為人民已經投資了時間金錢心力此時應該對人民因為信賴國家先前的行政行為而做投資的時間金錢心力加以保障人民要主張依照信賴保護原則而受保障必須要有以下三個要件. 1.信賴基礎. 所謂信賴基礎」,指的是國家有一個讓人民產生信賴的行政行為存在。 信賴基礎包括行政處分以及行政命令。 2.信賴表現. 所謂「信賴表現」,指的是人民因為信賴基礎的存在而做出了相對應的表現行為,已經實際開始規劃其生活或財產的變動,並付諸實施。

  5.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簡稱 誠信原則 ,此為民法上的 帝王條款 ,屬 概括條款 、 不確定法律概念 。 指行使 權利 履行 義務 ,不得使用不誠實無信用的方法權利人及義務人同樣受誠實信用原則的規範是用以實現 公平正義 與維護 法律秩序 的崇高原則。 但何謂誠信,這很難定義,應該要個別判斷。 民法 第148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誠實信用原則亦成了行政法上的 一般法律原則 之一,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 行政行為 ,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則將該原則予以明文化。 例如 甲向乙 借貸 10萬元,並沒有約定何時應該 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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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通用. 誠實信用從字面上解釋可以說是誠懇實在毫不虛假信守約定相互為用的意思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最早出現在民國19年5月5日開始施行的民法第219條其內容是:「行使 債權 ,履行債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編列在民法第二編(債編)。 相隔五十餘年後,民法第一編(總則)首度通盤 修正 ,認為誠信原則的條文列在債編,未能涵蓋債權債務以外的其他 權利 義務關係,因而把相同內容增訂在總則編的第148條第2項,以示適用於任何權利義務關係,從72年元旦開始施行。 又隔十餘年後,債編首度通盤修正,由於總則編已有誠信原則的規定,便在88年4月,把原有的第219條刪除。 三、如今,誠信原則的適用範圍,早已不以民事 法律關係 為限。

  8. 信賴值得保護排除行政相對人明知行政機關違法或因重大過失忽視行政機關違法排除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是因為行政相對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和不完全陳述導致排除行政相對人惡意欺詐脅迫賄賂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方式導致行政機關作出違法行為無消極要件存在例如無國家預先保留廢止權利之情形。 主觀上利益並非保護範圍,即無信賴表現,僅只「預期可得」之利益者. 保護方式 [ 編輯] 存續保護 [ 編輯] 行政主體不得變更、撤銷或廢止已經做出了行政行為或對該行政行為不得作出不利於相對人的變更,主要適用於對授益行政行為的撤銷或廢止。 財產保護 [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