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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 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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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商對於仲裁之判斷,或依仲裁法第四十四條成立之和解, ...

    • 第 14-5 條

      證券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2. 證券商對於仲裁之判斷,或依仲裁法第四十四條成立之和解,延不履行時,除有仲裁法第四十條情形,經提起撤銷判斷之訴者外,在其未履行前,主管機關得以命令停止其業務。

  3. 十 四 條 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 ...

  4. 2024年7月17日 · 立法院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修正案,要求上市、上櫃公司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作為員工加薪,並揭露董事及監察人酬金,提升財務透明度和員工權益。 經理人月刊. 分享. 收藏. 立法院於7月16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 條修正案,旨在鼓勵企業為員工加薪,並提高公司財務透明度。 此次修法內容明定, 上市、上櫃公司應在章程中規定,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用於基層員工的薪資調整或酬勞分配。 如果公司有累積虧損,則應先行彌補。 此外,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的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此次修法由國民黨團與台灣民眾黨團共同提出,並獲得各黨團協商通過。 修法背景與內容. 國民黨團主張: 提升公司財務透明度 :要求上市、上櫃公司揭露董事及監察人的個別酬金,以利各界監督。

  5. 證券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5 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

  6.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應依證券交易 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終止其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有公司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事並辦理解散登 記完成者,或有公司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7. 2023年7月5日 · 第十四條之四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但符合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條件者,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公司法第二百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對獨立董事提起訴訟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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