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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讓受行為之起算,應以讓受行為之日為準,無法證明時,以受讓人向公司申請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為準。
      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002
  1. 36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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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6 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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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6 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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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條以外之外國公司所發行股票或表彰股票之有價證券已在國 ...

  2. 36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 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 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

  3. 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 之事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4.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4 之5 及第36 之修正,主係明確財務報告編製人員責任以 落實公司治理,期望本文之介紹能夠幫助外界了解近期修法內容。 另提醒公司配合證券

  5. 36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 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 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6.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 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