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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6 . 已依本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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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6 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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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6 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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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二百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 ...

  2.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1 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3. 36 . 已依本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 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 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 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 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 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 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

  4. 【實務新知】 黃瑞貞(證期局稽核) 壹、前言. 證券交易法於108 年6 月21 日經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63490號令修正公布第. 14 條之5 及第36條條文。 本次證券交易法修正主係明定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之財務報告,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為使外界能了解修正內容以落實法令遵循,特以本文說明證券交易法修正重點如後。 貳、明確財務報告編製人員責任以落實公司治理. 證券交易法第14 條第3項規定,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惟現行實務上公司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之財務報告,常有未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情形,而係待董事會通過後,始於財務報告( 四大表)用印。

  5. 證櫃監字第 09600292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相關法條:. 公司法 第 219 條 (095.02.03)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 5、10 條 (095.03.28) 證券交易法 第 14-4、14-5、36 條 (095.05.30) 要 旨:. 公開發行公司有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自公告申報 96 年度 ...

  6. 36-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 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 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 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7 條

  7.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74-4條. 對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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