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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6 .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2.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資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或要求有關之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依該條約或協定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為促進 ...

  3. 36 .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 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 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 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 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 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 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

  4. 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 之事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 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 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其股票為禁止轉讓. 之裁定者。 六、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 七、變更簽證會計師者。 但變更事由係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 在內。 八、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

  5. 條文內容. 拾肆、重大罰則. 就違反法令之行為,證交法分別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民事責任. 之規定: 一、刑事責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一)證交法第 171 條: 1.違反證交法第 2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155 條第 1 . 項及第 2 項,第 157 之 1 第 1 項及第 2 項。 2.董事、監察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 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 3.董事、監察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 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二)證交法第 174 條: 1.違反證交法第 30 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於申請審核. 時,除依公司法所規定記載事項外,應另行加具公開說明書。

  6.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 108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08年6月2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63490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之5及第36條條文. ~投資權證小提醒~ 認購(售)權證具有存續期間,不能享有股票特定的權利,它的高槓桿功能及以小博大的特性,風險. 較高,投資人投資前應先瞭解權證的商品特性及相關風險。

  7. 為強化跨國監理協助能力,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金融主管機關及國際機構之國際合作,及為增進財務資訊公告及申報之即時性,避免財務資訊之空窗期過長,以保護投資大眾權益,復為使禁止內線交易之規範更為完備,以利內部人等對法令之遵循,俾強化內線交易之相關規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於97 年1 月擬具「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97 年2 月4日送請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99 年5 月4 日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99 年6 月2日公布1。 貳、99 年6 月2日公布修正證交法部分條文.

  8.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74-4條. 對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9. 三、公開發行公司如因下列情事之一,致無法如期公告申報各期財務報告時,得依證交法36條第1項規定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即日起算15日內且於公告申報期限屆至前,檢具無法如期公告申報理由及證明資料與擬展延之期限向金管會申請核准,申請延長期限以1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之: (一)遭受不可抗力之因素(如地震、水災等天然災害)者。 (二)財務報告期間結束日後,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經金管會依法指派接管者。 申請時除應敘明理由外,並應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評估意見。 (三)財務報告期間結束日後,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經金管會處以停業處分,致未及變更繼任簽證會計師者。

  10. 相關法條. 「法源法律網」為專業法學資料庫,收錄:法規(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地方法規)、司法判解(大法官解釋、司法解釋、判例、精選裁判、具參考價值裁判、決議、法律問題)、各級法院裁判書、行政函釋(解釋令函、公告、裁決、處分)、訴願決定書、法學論著全文、國家及研究所考試考古題、法律新聞…等,並每日更新各類法學資料。 建置、維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等政府法規公開機制,為領航臺灣法學資料庫的第一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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