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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證券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 : 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三、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第 3 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指核准公司設立或. 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執照送達公司之日。 第 4 條.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財務報告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但其他法令.

  3.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法第三十六 ...

  4. 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制定依據 修正條文 歷史沿革. 歷史名稱:.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民國 77 年 08 月 0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本細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2.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 ...

  5.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總說明(101.11.23).doc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條文對照表(101.11.23).doc

  6.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證券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

  7.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4-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財務報告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年度財務報告應載明查核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為「無保留意見」、「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字樣;其非屬「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者,並應載明其理由。 二、季財務報告應載明核閱會計師姓名及核閱報告所特別敘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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