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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證券交易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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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交易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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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

  2. 中央法規.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 第 一 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第 22 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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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交易法. 【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三種布施,財布施、法布施、無畏布施】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 題庫1 。 題庫2 。 題庫3 。 相關子法 。 免費索取. 證券交易法.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5月30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6月28日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四月三十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183條. 2‧. 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7393號令修正公布第3、17、28、95、156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十一日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2546號令修正公布第37、157條條文;並增訂第18-1、18-2、25-1條條文. 4‧.

  4. 號令增訂公布第 174-3、174-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0540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414-5178181-2 條條文. 全文. 異動條文. 立法說明. 3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0383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3-1、178-1 ...

  5. 條文內容. 所有條文 編 章 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附屬法規 修正條文 歷史沿革 English. 第 36 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 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 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 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 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 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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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證券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 : 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三、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第 3 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指核准公司設立或. 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執照送達公司之日。 第 4 條.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財務報告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但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年度財務報告應載明查核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為「無保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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