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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6-1 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00001&flno=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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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第 36-1 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6 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 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 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 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 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 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 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應依證券交易 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終止其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有公司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事並辦理解散登 記完成者,或有公司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本次證券交易法修正主係明定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之財務報告,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為使外界能了解修正內容以落實法令遵循,特以本文說明證券交易法修正重點如後。 貳、明確財務報告編製人員責任以落實公司治理. 證券交易法第14 條第3項規定,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惟現行實務上公司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之財務報告,常有未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情形,而係待董事會通過後,始於財務報告( 四大表)用印。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101.11.23)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 第 4-1 條 (107.12.26) 證券交易法 第 36 條 (108.06.21) 相關函釋:. 金管證審字第 1070345488 號. 要 旨:. 因應近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