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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設於中華民國各高級中等學校或大專院校的現役軍官

      • 軍訓教官,是指普設於中華民國各高級中等學校或大專院校的現役軍官,主要業務包含維護校園安全、學生之軍事訓練、全民國防教育、輔導與協助學生、協助校園業務等。 軍訓教官主管單位為中華民國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因此未享有由中華民國國防部發放的軍人薪餉,而是由學校(公立學校教官)或教育部(私立學校教官)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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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www.tgsh.ttct.edu.tw › ischool › widget軍訓教官制度簡介

    軍訓制度在內憂外患之際,隨著黨化教育進入國民教育體系必要性也愈發凸顯,教官也承擔「思想政治教育」職能,加強對大學及高級中學、專門學校、大學預科及其他高中以上學校的控制,女生修習看護外,均應必修軍事教育科目2年,平時每星期3小時,每年暑假實施連續3星期之軍事訓練,訂定軍事教官任用簡章及服務條例等,作為軍事教官選訓、任用之依據。 軍訓教育之內容,除授予軍事基本知能外,還包括生活、人格及精神教育,對於青年強健體魄之鍛鍊,健全人格之發展,愛國精神之激勵頗具成效,在「一寸河山一寸血、十萬青年十萬軍」號召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WW II)貢獻重大。

  5. (一)軍訓教官(Military Training Instructor)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1條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受訓分發於高中職或大專院校,維護校園安全、學生之軍事訓練等。 主管單位為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由學校(公立學校教官)、教育部(私立學校教官)編列預算依職等對照發放,公立學校員額依班級數計算,私立學校員額依學生數計算。 民國65~95年(1976~2016)期間招考女軍訓教官班(以下簡稱女官班),原為彌補國軍女軍官轉任的不足(楊櫻華、游美惠,2006),其軍事養成教育短暫,僅受陸軍官校入伍、政治作戰學校(今國防大學政戰學院)兩階段訓期共約26週,結業後授階分發學校服務;民國81~84年(1992~1995)亦曾招考男軍訓教官

  6. 1958年7月,正值 八二三砲戰 前夕,臺海對峙情勢昇高,教育部擬訂《大專學生暑期集訓辦法》,並於1959年6月2日頒布實施。. 辦法中規定,大專學生均應參加為期12週的暑訓,直到1999年1月,成功嶺上最後一批大專集訓學生送走後,實施40年的大專集訓班 ...

  7.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明確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軍訓教. 官之員額設置,特訂定本基準。 二、公立學校: (一) 國立學校、縣(市)立學校: 1、核定班級數三十班以內之學校:六班以下置一人,七班至十二班增置一人; 十三班以上,每增加六班增置一人。 2、核定班級數三十一班以上之學校:以每六班置一人計算,達置五人後,每增. 加八班增置一人。 3、臺東縣及花蓮縣縣立學校:六班以下置一人,七班至十二班增置一人;十三. 班以上,每增加六班增置一人。 (二) 直轄市立學校: 1、核定班級數四十二班以內之學校:六班以下置一人,七班至十二班增置一人. ;十三班以上,每增加六班增置一人。

  8. 軍訓教官主管單位為中華民國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因此未享有由中華民國國防部發放的軍人薪餉,而是由學校(公立學校教官)或教育部(私立學校教官)編列預算。高級中學及大專軍訓教官待遇法源由國軍志願役軍官俸額表定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