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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章 總則. 一、本要點依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開標售: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對象投標出售。 (二)議價:與符合規定之對象,以不公開底價之方式,依所議價格達底. 價之最高價格者得標。 (三)讓售:與符合規定之特定對象,公開底價直接出售。

  2. 大法官解釋令 釋字 第 51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公有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永佃權人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或其他受益人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均為當然之會員其法律上之性質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 同通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內,有享有水利設施及其他依法令或該會章程規定之權利,並負擔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令或該會章程應盡之義務 。

  3.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share分享按鈕. 【本刊訊】憲法法庭8月12日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主文. 農田水利法第1條規定:「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 」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且不生侵害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問題。 二、農田水利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管理,得於所屬機關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辦理下列事項:一、農田水利用水調配及管理。 二、灌溉用水秩序維護及水利小組業務輔導。 三、農田水利設施興建、管理、改善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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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就結社自由及財產權兩點爭議判決提到結社自由方面農田水利會是依法律規定而設立的公法人並非人民基於憲法第14條保障結社自由所成立因此農田水利法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納入公務機關消滅公法人的人格也不生侵害農田水利會原有會員受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問題財產權方面農田水利組織資產取得均是基於公法人的地位而取得的公有財產因此農田水利法將農田水利會所有的公有財產明定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自不生侵害農田水利會受憲法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問題。 [9] [10] [11] [12] 維基文庫 中的相關原始文獻: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相關條目 [ 編輯] 中華民國法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環境工程. 農業經濟學. 農業政策.

  6. 2022年8月12日 · 2022年8月12日. 已讀 8 分鐘. 釋憲動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農田水利會改制案關鍵字結社自由財產權公法人公有財產公法人之公有財產不受財產權保障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 判決主文. 1.農田水利法第1條規定:「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 」 #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且 #不生侵害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問題。 .

  7. 第 1 . 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農田水利事業指運用人為或自然之方法於主管機關劃設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從事農田灌溉農田排水及相關事項。 二、農田水利設施:指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所轄與本法施行後由主管機關新設之農田水利所需取水、汲水、輸水、蓄水、排水與其他構造物及其附屬構造物。 第 4 條. 主管機關應依河川水系、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並公告之;其變更、廢止時,亦同。

  8. 解 釋 文.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公有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永佃權人,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或其他受益人,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均為當然之會員,其法律上之性質,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 同通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內,有享有水利設施及其他依法令或該會章程規定之權利,並負擔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令或該會章程應盡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