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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2. 刑事責任. 台灣商業會計法. 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第72條: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3.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4.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四、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第 73 條. 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犯前二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74 條.

  5. 法規名稱商業會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 14. 第 三 章 會計帳簿 § 20. 第 四 章 財務報表 § 27. 第 五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33. 第 六 章 認列與衡量 § 41. 第 七 章 損益計算 § 58. 第 八 章 決算及審核 § 65. 第 九 章 罰則 § 71. 第 十 章 附則 § 82.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6. 商業會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九章 罰則. 第七十一條(罰則).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 ...

  7. 第1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裁判內容. (商業及會計事務範圍) 第2條.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函釋內容. (主管機關)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8. 商業會計法. 法規文號: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 發布日期: 103年6月18日. (支付工具) 第9條. 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函釋內容: 商業之支出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應使用匯票等支付工具. 商業之支出超過新台幣1佰萬元以上應使用匯票等支付工具. 公告商業之支出超過新台幣1佰萬元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並自民國85年元月1日起實施。 (經濟部84年10月28日商222667號公告) 由銀行內部轉帳方式支付往來廠商款項尚符立法意旨.

  9. 張枋霖張鵬展劉智明下稱上訴人3人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123號判決均論以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5月4月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為劉智明附條件之緩刑宣告。 上訴人3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07年8月8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829號判決,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張枋霖為股票公開發行且上櫃交易之「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生產印刷電路板〈Printed Circuit Board,下稱PCB〉等為營業項目,下稱霖宏公司)之董事長;張鵬展為霖宏公司之副董事長;劉智明則為霖宏公司之品保部副理。

  10. 商業會計法. 法規文號: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 發布日期: 103年6月18日. (罰則(一)) 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函釋內容: 有無違反第1款規定係以「明知」作為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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