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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與銀行業經營。

  2. 編章節.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附檔:. 附表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3. 參考美國 COSO 委員會西元二 一三年提出之「內部控制整體架構」更新報告,金 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除應遵循相關法令外,對於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周邊單位訂定 之管理規範及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訂定之章程等相關規章亦應納入遵循之目標,爰 修正第一項

  4. 金融控股公司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查核,以及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法令遵循作業自行查核。 各單位辦理前二項之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

  5. law.banking.gov.tw › Chi › FLAW法規查詢結果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公 (發)布時間:. 099.03.29. 修正時間:. 110.09.23. 發布文號:. 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

  6. 銀行業辦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問答集. 111 年 7 月 28 日. 議、考核委員會委員」、董事會秘書等職位?【107.10.3】 答: ( 一) 按103 年8 月8日修正本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之立法意旨,為提升金融機構法令遵循功能,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原則上不得兼任其他與其職務相衝突之職務。 ( 二) 該等人員兼任兼辦職位屬銀行業下設合議制任務 編組之委員會「委員」,若符合強化銀行業之法令 遵循效能及專責性之目的,可予兼任兼辦,惟若該職務涉及與業務經營相關且與法令遵循職務相衝突者( 如: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則應予以限制。

  7. CH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Implementation Rules of Internal Audit and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of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and Banking Industries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

  8.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三條及.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 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與銀行業經營。 ,並擬. 理確保達成下列目標: 一. 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 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 般公�.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 理)事會通過,如有董( 理)事表示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者,應將其意見及理由於董(理)事會議紀錄載明,連同經董 ( 理) 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 (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

  9.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 令.

  10. 配合本會110年9月23日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稱內控辦法),檢送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下稱在臺分行)適用上開辦法之說明對照表,及適用方式說明各一份,請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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