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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 依該方法,金融機構對於較高風險情形應採取加強措施,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則可採取相對簡化措施,以有效分配資源,並以最適當且有效之方法,降低經其確認之洗錢及資恐風險。 一、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 (一)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 1.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交易(含國內匯款)或一定數量以上儲值卡交易時。 多筆顯有關聯之交易合計達一定金額以上時,亦同。 2.辦理新臺幣三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跨境匯款時。 (三)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 (四)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三、前款第一目於電子支付機構,係指接受客戶申請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於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係指接受客戶申請註冊時。

  3. 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第一款事項之執行。 四、備置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10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修正公布第 3、1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50048109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3 條;並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修正公布第 5、6、9~11、16、17、22、23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504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6 條條文;增訂第 15-1、15-2 條條文. 11.

  5. 2024年3月1日 · 本部將與金管會、警政署確實依據本辦法規定,以強力暫停、限制或關閉帳戶(號)措施,全面杜絕人頭帳戶(號)亂象,守護全民財產,重啟金融秩序新氣象。

  6. 為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相互評鑑,行政院於2017年3月16日,在行政院層級成立「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透過專責辦公室之方式,培訓中央部會人員,並全力推動第三輪相互評鑑籌備工作之進行。

  7. 近期有詐騙集團行使偽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本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通報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名單函文,使民眾誤信其帳戶因涉洗錢犯罪將遭監管而交付款項予詐騙集團等情事,提醒民眾任何執法強制處分均依法定程序聲請法院令狀或檢察官處分命令並提示執行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後辦理,執法機關無權亦不會監管民眾帳戶,請提高警覺,如有疑問亦請直接聯繫相關機關或以電話向警政署165專線或派出所查證,切勿輕信沒有院檢命令作為依據的要求,致遭詐騙造成財物損失。 本處不會以涉及洗錢犯罪為由發函凍結民眾銀行、證券、電子支付或虛擬通貨交易平台帳戶交易功能,並要求繳交保證金;亦不曾以金融情報中心名義(FIC或FIU)通知遭列警示帳戶或獲得補償資格等事宜,如遇相似情形,敬請注意防範,勿掉入詐騙集團陷阱。

  8. 國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程序會議致詞稿(金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策略藍圖(金管會) 產業風險評估簡介(金管會)

  9. 落實公、私部門在洗錢防制之相關作為,以強化我國洗錢防制體質及洗錢犯罪之追訴, 澈底阻斷犯罪者金流,全面杜絕犯罪。 從而,修正後本法保護之法益,已自單純國家對重大(特定)犯罪之追訴及處罰,

  10.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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