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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5月27日 · 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差在哪?簡單來說,拋棄繼承就是無論財產或債務通通都拋棄;而限定繼承則是在繼承的財產範圍內,有限度地償還債務。延伸閱讀:拋棄繼承如何辦理?拋棄繼承要準備什麼文件?1分鐘民法小教室 那麼,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該如何選擇?

  2. 2022年9月23日 · 限定繼承是什麼? 需要辦理嗎? 限定繼承是舊法的用語,民國98年6月12日修法以後,繼承制度全面預設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因此現行民法條文上是找不到「限定繼承」這個詞彙的。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和限定繼承在概念上十分相近,只有少數不同之處,以下為論述方便,暫時都以「限定繼承」來稱呼。 (一)舊法限定繼承的概念. 在舊法制度下,繼承人會概括繼承一切的財務狀況,其中包含消極資產-也就是債務,因此可能導致父債子還的情況發生。

  3. 2019年5月8日 · 本文提供民眾一個選擇的方向,並解釋何謂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但需於知悉得繼承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聲請,有關拋標繼承應備文件及流程可透過傳送門閱讀我們的其他文章。拋繼繼承的優點

  4. 2023年7月27日 · 在98年修法後,現制下的繼承制度改採「限定繼承」(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及連帶責任。 舊制:「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例外

  5. 2023年8月10日 · 限定繼承. 遺產拍賣. 還債. 幸福熟齡. 新聞報導父親生前欠債,女兒拋棄繼承,結果遺產拍賣還債之後,還剩200多萬元,全歸國庫所有! 「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到底該如何選擇? 又該如何辦理呢?

  6. 限定繼承,是讓繼承人有機會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通知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來報明債權,然後只以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財產來進行清償,繼承人並不須以自己的財產進行清償。 這樣的制度是可以適度的保護到繼承人的權利,同時也可以兼顧債權人的債權。 (修法前民法第1154條、第1156條規定) 拋棄繼承,是讓繼承人有機會藉著拋棄繼承人身分,而去拋棄被繼承人所有的權利與義務,但須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並向次順位之繼承人傳送拋棄繼承的通知,讓次順位之繼承人能有選擇是否要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的機會。 (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一旦依法為拋棄繼承後,其效力是溯及於繼承開始,也就等同是從來沒有繼承。

  7. 2024年8月14日 · 從2009年起,民法已經改為全面限定繼承,根據新的規定,除非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否則原則上將自動被納入限定繼承的方式。 不過僅管如此,還是建議繼承人要進行陳報遺產清冊,以避免新的債權人在程序皆處理完後又出現,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8. 2023年12月25日 · 簡單來說,限定繼承是對債務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為原則:即當債務大於繼承的財產時,債務償還的最高金額為繼承財產金額,其他債務便不用再負擔了! (如果繼承人債務有多筆,計算方法就是:已知的債權 按照數額,財產依照比例計算分別償還。 舉例:遺產100萬但負債單筆300萬,則償還100萬;遺產100萬但負債多筆共300萬,則依照比例償還各別債務,最高償還100萬. (二)限定繼承修法. 自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為全面限定責任,也就是說,原則上只要沒有要 拋棄繼承,就是法定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修法的目的就是希望保護繼承人的權益,所以限定繼承不用辦,繼承人不用像過往「概括繼承」必須承擔所有責任,背上一輩子的沈重負擔。

  9. 2023年8月22日 · 限定繼承如何辦理?. 繼承人如果確定繼承要以限定繼承之方式,必須在知道有繼承發生後三個月內,持遺產清冊向法院申報。. 而申請遺產清冊是向國稅局申請,在申請時特別注意不能忽略下列定義的遺產,若漏未向法院申報,可能遭法院認定有「隱匿遺產情節 ...

  10. 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 還被繼承之人債務,如果不夠還,也不必用繼承人自己的財產 還(民法第114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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