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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2. 法院受理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報遺產清冊時,應注意審查其報是否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為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一人報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視為已報。

    •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3. 第 1107 條. 監護人變更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移交於新監護人。.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交還於受監護人;如受監護人死亡時,交還於其繼承人。. 前二項情形,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二個月內,為受監護人 ...

  4.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5. 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第 73 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6.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40 條.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 ...

  7.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