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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1年12月10日 · 分兩個方向來談, 1.此案雇主引用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實屬合法。 理由輔以裁判、學說敘明如下: 裁判一、最高84台上946 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僅規定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 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即得不經預告終止 契約,並 不以情節重大為必要 。 裁判二、高院93勞上45 所謂 暴行,係指故意實施強暴之行為於他人之身體。 再者,依我國學說認為,勞工除了「主給付義務」外,尚有「附隨給付義務」, 而「附隨給付義務」可再區分為三大面向: 1.「不作為義務」:保密義務、競業禁止義務、兼差限制義務、 不傷害企業之言論與 禁止不當影響同事 義務。

  2. 2023年6月10日 · 做為長期處理性暴力案件的律師莊喬汝觀察10件職場性騷擾申訴有9件是受害者在獲 得正義前已先行離職因為在遭受騷擾當下當事人大多害怕遭報復擔心打破了團體和 諧。 至於行為人則是先意識到「自己做了不會被咎責」、「對方難以舉證」,接著等待實施 騷擾的機會。 此外,性騷擾經常來得突然,多數受害當事人會先驚嚇,無法當場反應,這也造成蒐證困難 。 莊喬汝認為: 「突然被偷摸,有辦法立刻反應過來,大叫制止嗎 多數是來不及反應的。 」 發生性騷擾後,旁人常問當事人:「你有沒有拒絕? 他知道你不喜歡嗎? 」莊喬汝強調,這 些問題都是在責難當事人,許多人因此懷疑是自己拒絕得不夠明確,而受到二度傷害。 她說 , 真正該做的是詢問行為人/加害者,「對方有同意讓你碰觸嗎?

  3. 其他人也問了

  4. 2020年5月7日 · 且雇主如能逕自認定非性騷擾事件而不予調查則所有 之性騷擾申訴事件雇主皆能託詞不予調查主管機關更無 從事後監督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目的顯無法達成尤其雇主負責人一方涉及性騷擾與申訴人雙方各執一詞 應立即展開調查甚至委託第三方進行調查如此始能釐清 事件,以臻明確。 略 雇主於知悉員工反映遭性騷擾 情事時,即應啟動調查機制,至於該性騷擾事件經調查後是 否成立,並非所問, 雇主不能逕自認定非性騷擾事件而不予 調查。 」 判決另外有提到雇主違反防治義務, 可能面臨到的處罰, 版友如果有遇到雇主消極怠惰,不願意進行調查的話, 可以主動告知雇主遇到員工性騷擾應該要遵守的法定義務, 以及不遵循而將可能面對的裁罰。 如果有申訴方面的問題,也歡迎大家可以詢問。

  5. 被該雇主訊息騷擾至今也快接近一個月了我不知道該怎麼辦也因為這件事情不停的看身心科想請求他停止這種行為卻無法可管畢竟現行有關騷擾的法皆限於曾有親密同居之人抑或是不當追求行為等尚未有針對我這種被前雇主騷擾情況的法條可以適用。 想詢問,這種情形之下,我應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 (ptt.cc), 來自: 36.232.161.2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10684232.A.BB6.html. 推 KKyosuke: 最簡單的就社維法 但要滿足社維法的騷擾那個量要夠大 03/17 23:02.

  6. 2023年6月21日 · 根據性工法規定雇主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的責任只要 受僱者達30人以上雇主就要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和懲戒辦法同理若性騷擾行為 人是雇主,員工可直接向 地方勞工/勞動局 提出申訴。

  7. 2024年1月22日 ·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凝視的部分是這次加進來要綜合判斷的其 中一項整個舉動一定是整體來觀照如果發生相關申訴的時候有專業的調查委員會去 做進一步的查證處理。 」 勞動部表示性騷擾具有主觀及客觀因素除了敵意式交換式權勢型等性騷擾準則 中也明定應審酌類型及樣態包括「不適當之凝視」等行為皆可能觸犯職場性騷擾,但是否 成立性騷擾還是得視個案事實而定。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魏豫綾表示,「不是只有言語或態度會讓人認為性騷擾,而是整 體給人家的感覺就是一個敵意的環境。 」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則認為,「凝視以前沒有被列入,所以根本就無法申訴,我想把 它(凝視)列在樣態之一,很重要的就是一個教育跟一個宣導。

  8. 2011年12月10日 · 分兩個方向來談, 1.此案雇主引用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實屬合法。 理由輔以裁判、學說敘明如下: 裁判一、最高84台上946 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僅規定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 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即得不經預告終止 契約,並 不以情節重大為必要 。 裁判二、高院93勞上45 所謂 暴行,係指故意實施強暴之行為於他人之身體。 再者,依我國學說認為,勞工除了「主給付義務」外,尚有「附隨給付義務」, 而「附隨給付義務」可再區分為三大面向: 1.「不作為義務」:保密義務、競業禁止義務、兼差限制義務、 不傷害企業之言論與 禁止不當影響同事 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