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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辦法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以下簡稱飲用水設備)。. 第 3 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公私場所 ...

  2. 自來水、簡易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水源濁度超過一五 NTU時,其飲用水水質自由有效餘氯(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得適用下列水質標準:. ┌────────────────┬───────┬─────┐. │項 目 ...

  3.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採樣、檢驗水質狀況,並作成紀錄揭示、備查;其水質檢測項目、頻率、紀錄之製作方式、揭示、保存期限、設備抽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定飲用水水質狀況之 ...

  4. 我國現行飲用水管理是以「飲用水管理條例」為主要之依據,其中管理之內容可分為水源水質管制、水質管制、設備維護及藥劑處理等四部分。 水源水質管制的部分,主要透過「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之劃設,並明定在區域內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以確保飲用水水源品質。

  5. 條例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其種類如下: 一、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 水。 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供應之水。 三、經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供應之水。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 飲用水之水源如下: 一、地面水體:指存在於河川、湖潭、水庫、池塘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 分之水。 二、地下水體: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 第 4 條 .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設備,指依自來水法規定之設備、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 備、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之設備。 第 二 章 水源管理 第 5 條 . 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 水源水質之行為。

  6. 飲用水管理法規. 國內現行之飲用水管理是以「飲用水管理條例」為主要之依據,其中管理之內容可以分為水源水質管制、水質管制、設備維護及藥劑處理等四部分。. 在水源水質管制的部分,主要是透過「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 ...

  7.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一、原水:指未經淨化處理之水。 二、淨水處理設備:指為淨化處理原水使其適於飲用所設置具備加藥、混 凝、沈澱、過濾、消毒功能或其他高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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