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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養老保險是什麼?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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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5月3日 · 養老保險又稱為生死合險」,是綜合生存險死亡險的優勢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滿後依然生存則保險公司會給付生存保險金但若不幸身故或失能則保險公司也會給付身故或失能保險金。 因此,養老險兼顧了生存保險和死亡保險的雙重功能,無論被保險人在保單有效期間內生存或是死亡,皆可以依照契約獲得一定額度的保險金。 而這種橫跨生命生死兩個階段的保險方式尤其適合中年階段規劃老年生活,也就有了「養老險」和「生死合險」的稱呼。 養老險橫跨生存和死亡兩個階段,是為「生死合險」,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無論被保險人生存或是死亡都能夠請領保險金,兼顧儲蓄與保障功能。 圖片來源. 誰適合購買養老險? 買養老險有必要嗎? 現代人擔心的不只是「死得太早」讓家庭失去經濟依靠,同時也擔心「活得太久」讓老年生活成為家庭的負擔。

  3. 2019年5月10日 · 其實養老保險的學名叫做生死合險」,生存保險加上死亡保險」,在保障期間內死亡會給付身故保險金生存則給付生存保險金可能是一筆或分筆領取。 為什麼生存與身故都有給付這麼好? 當然是因為兩項給付都給的少! 以上述例子領回的部份來看,一開始繳98.9萬,後面9年每年領11.2萬,由於這樣的現金流跨越不同年期,要瞭解好不好,就必須透過財務計算機或Excel計算「年化報酬率」,意即每一年的複利報酬率,如此才能和銀行的一年期定存有相同的比較基礎。 不考慮保障的部分, 計算後得知此保單年化報酬率(IRR)為0.38%;若是每年領回的11.2萬都是花掉,那麼修正後的年化報酬率(MIRR)更會降到0.21% ,這樣的報酬率您滿意嗎? 再進一步思考,60歲的人還有「經濟責任」嗎? 還需要壽險保障嗎?

  4. 2017年6月24日 · 既然養老險是儲蓄險的一種因此保險公司通常會提拱以下幾種不同類型的養老險: 1、固定利率型養老險. 這類型的養老險解約金也會每年不斷增加,並且在契約到期的時候,滿期保險金一定會>總繳保費。 2、利率變動型養老險. 這類型的養老險解約金也會每年不斷增加,同樣在契約到期的時候,滿期保險金一定會>總繳保費,但是不同的是,保戶可以領回的錢除了契約到期時的滿期保險金之外,保險公司每年還會提供"增值回饋分享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戶可以選擇儲存升息、抵繳保費等方式運用。 3、還本型養老險.

    • 概觀
    • 基本介紹
    • 基本定義
    • 四個層次
    • 基本作用
    • 主要特點
    • 制度類型
    • 制度模式
    • 制度結構
    • 數額計算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從2016 年5月1日起,將階段性降低養老保險。

    2017年10月18日,習近平同志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全面建成覆蓋全民、城鄉統籌、權責清晰、保障適度、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全面實施全民參保計畫。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儘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完善失業、工傷保險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自2018年7月1日起,國務院《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實施。

    •中文名:養老保險

    •外文名:Endowment Insurance

    •分類:基本養老保險

    •作用: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養老保險(Endowment Insurance)是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後而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範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準。

    同時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被保險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以北京市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繳費總基數的19%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8%繳納。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四個層次(或部分)組成。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層次是商業養老保險。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它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社會性。它的強制性體現在由國家立法並強制實行,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參加而不得違背;互濟性體現在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統一使用、支付,使企業職工得到生活保障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社會性體現在養老保險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由國家巨觀調控、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又稱企業年金,它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企業為提高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而自願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種企業行為,效益好的企業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虧損企業可以不投保。實行企業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勞動崗位的職工在領取基本養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於穩定職工隊伍,發展企業生產。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指標的,通過再分配手段或者儲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費用。它的實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

    一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二是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三是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定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新老更替,實現就業結構的合理化;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利於社會穩定;能夠激勵年輕人奮進,提升工資標準,為退休後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於從側面上促進經濟發展。

    世界各地不同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分類如下:

    1、儲金型養老保險。儲金型養老保險制度在一批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實行,以新加坡、智利等國家為代表,強調自我保障的原則,實行完全積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類型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或“公積金”賬戶。

    2、國家型養老保險。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曾經在大多數計畫經濟國家實行,以前蘇聯、東歐國家為代表。按照“國家統包”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繳費,國家統一組織實施,工人參與管理,待遇標準統一,保障水平較高。

    3、傳統型養老保險。傳統型養老保險以美、德、法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為代表,貫徹“選擇性”原則,即並不覆蓋全體國民,而是選擇一部分社會成員參加,強調待遇與工資收入及繳費(稅)相關聯,因此也可稱為“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

    4、福利型養老保險。福利型養老保險以英、澳、加、日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為代表,貫徹“普惠制”原則,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全體國民,強調國民皆有年金,因此稱為“福利型”或“普惠制”養老保險。

    5、混合型養老保險。原來實行福利型養老保險的國家,如今大多已經或正在向一種混合型制度轉軌。即福利型養老保險與“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同時並存,共同構成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英國與加拿大就是這種。

    傳統型

    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僱傭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 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繫在一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鈎,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雇員歷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並定期自動調整。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型

    國家統籌型(universal programs)分為兩種類型: (1)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採取的,又稱為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為英國創設,如今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並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養老保險費全部來源於政府稅收,個人不需繳費。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僅為勞動者,還包括社會全體成員。養老金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亞養老金待遇水平只相當於平均工資的25%。為了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問題,一般在力提倡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老金的不足。 該制度的優點在於運作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對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銷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但該制度也有明顯的缺陷,其直接的後果就是政府的負擔過重。 由於政府財政收入的相當於部分都用於了社會保障支出,而且經維持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障支出,政府必須採取高稅收政策,這樣加重了企業和納稅人的負擔。同時,社會成員普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只強調公平而忽視效率。 (2)國家統籌型的另一種類型是蘇聯所在地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後為東歐各國、蒙古、朝鮮以及中國改革以前所在地採用。 該類型與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樣,都是由國家來包攬養老保險活動和籌集資金,實行統一的保險待遇水平,勞動者個人無須繳費,退休後可享受退休金。但與前一種所在地不同的是,適用的對象並非全體社會成員,而是在職勞動者,養老金也只有一個層次,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一般也不定期調整養老金水平。 隨著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解體以及中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採用這種模式的國家也越來越少。

    強制儲蓄型

    強制儲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兩種。 (1)新加坡模式是一種公積金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於在職期間與其僱主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後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個人賬戶的基金在勞動者退休後可以一次性連本帶息領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領取。 國家對個人賬戶的基金通過中央公積金局統一進行管理和運營投資,是一種完全積細小的籌資模式。除新加坡外,東南亞、非洲等一些開發中國家也採取了該模式。 (2)智利模式作為另一種強制儲蓄類型,也強調自我保障,也採取了個人賬戶的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即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同時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該模式於20世紀80年代在智利推出後,也被拉美一些國家所效仿。強制儲蓄型的養老保險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強調效率,但忽視公平,難以體現社會保險的保障功能。

    城鎮企業職工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 年至今)三個階段。 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 (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 (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1]。 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問題: (1)覆蓋範圍狹窄,即僅限於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 (2)按崗位劃分參保條件。計畫經濟的特徵使人們一旦進入特定崗位就享受到相應的保障。 (3)保險體系層次單一,所有責任都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沒有任何積累資金。 “文革”中,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遭到了嚴重的破壞。“文革”結束後,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恢復。此階段的制度特點為: (1)單位成為養老保險金籌集發放的主角,企業完全承擔了原來勞動部和工會的職責,制度中的監督與制衡關係不復存在; (2)依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1]。 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覆蓋面狹窄。改革開放後,中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於國營企業; (2)企業完全負擔社會養老保險,且新老企業負擔不均; (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無法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使多種經濟成分得到發展,企業工資制度也發生變化,以標準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計發難以為繼; (4)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如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等; (5)退休條件以及待遇水平與工齡掛鈎的做法欠科學。 1995 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尚未解決的問題: (1)統籌範圍實際上仍以縣市為主,與“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相距甚遠; (2)各地養老金收繳、支付標準不一,阻礙了勞動力跨地區的流動; (3)企業仍然擔負著養老金髮放和管理退休職工的責任; (4)1995 年的改革導致前後兩個實施方案並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 (5)覆蓋面依然很小,統籌層次依然很低。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但改革過程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 (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隱性債務。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過程中,由於一部分人的過渡養老金全部或部分沒有個人積累,所有都要從社會統籌中支付,但規定要求“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又要求“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於是很多地區的繳費比例大大超過了有關規定; (2)過高的費率負擔使很多已參保的企業採取各種手段逃避拖延繳費; (3)覆蓋面雖擴大但一些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工仍得不到保障; (4)由於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僅以省為基礎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各地區之間的勞動力流動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歷了分離→合併→分離的過程。1955 年12 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1958 年3 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併;1978 年6 月,國務院發布檔案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從而將自1958 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 年4 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1993 年8 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 (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 (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於企業; (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於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城鄉居民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了初步探索與試點推廣(1982—1994)、逐步發展(1994—1997)、衰退停滯(1998—2008)以及嶄新發展(2008 年至今)四個階段。 自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中國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982 年,全國11 個省市3 547 個生產隊實行養老金制度,養老金由大隊、生產隊根據經濟狀況按比例分擔,從隊辦企業利潤和公益金中支付[3];1987 年3 月,民政部下發《關於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4];1991 年,國務院授權民政部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此階段農村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是: (1)在養老保險金的籌集渠道上,集體經濟承擔了主要義務,資金的多少受集體經濟效益的影響,來源不穩定,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 (2)在養老金的計發上,沒有科學嚴格的計算; (3)養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鎮企業或鄉鎮為單位,缺乏監督和約束機制,資金安全性差,流失嚴重。 1994—1997 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先後提出整頓方案:繼續在有條件的地區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探索。在此基礎上,針對進城農民工、城鎮農轉非人員和農村勞動者研究設計標準不同、可互相轉變的養老保險辦法。2008 年10 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 年9 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2020 年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在籌資模式上,採用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農保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新農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點為: (1)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 (2)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賬戶,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 (3)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於農村勞動力的流動; (4)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工作方法。 2011年,國務院啟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2012年7月1日,全國所有縣級行政區全部開展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基本實現了制度全覆蓋,比原計畫提前了8年。截至2012年8月底,全國城鄉居民參保人數達到4.32億人,加上職工養老保險,總計覆蓋超過7億人,其中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超過1.8億人 (城鄉居民1.18億人,離退休人員0.7億人)。我國建立起世界上最大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幾千年來中國人老有所養的願望初步實現。

    基數

    所謂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般則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一般來說,職工繳費工資如果高於所在省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繳費工資低於工資所在省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40%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最高和最低繳費基數的計算比例,各城市可能不同,以各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計算比例和基數為準。)

    申請條件

    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3.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過渡期內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如今,中國的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職工55歲;從事生產和工勤輔助工作的女職工50歲,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女年滿55周歲; 4.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5.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6.以上兩項A+B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餘額繼承

    2011年5月1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開始徵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的公眾意見。草案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待遇,並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草案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對於未繼續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員,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於不願意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不願意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草案明確規定,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現有規定執行。 為了規範管理,草案明確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戶餘額繼承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同時,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餘額可以全部繼承。 草案還明確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具體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5. 雖然主管機關希望民眾不要把保單當成儲蓄的功具但擁有足夠的經濟基礎是構築家庭保障的另一個重要環節兼具儲蓄與保障功能提前解約會收取解約費的養老險」,無疑是家庭理財的好幫手本刊整理十三張兼具鎖錢」、「保障功能的養老險保單其中七張是能夠一點一點慢慢儲蓄的分期繳保單六張是能將一大筆錢一次做好保險理財規劃的躉繳型保單。 不論現在有小錢、有大錢,都可以在不久的將來滾出更大一筆資金、預約未來的幸福。 本刊試算每張保單的內部報酬率(IRR),澳幣保單最高可達3.13%、美元保單可達2.57%、台幣最高1.33%,但不到1%的也有三張。 選擇這類保單的保戶,顯然是看重其「保障」、「保本」、「穩健獲利」兼具的價值。 【分期繳養老險】 美元增額,內部報酬率可達2.57%.

  6. 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簡單說養老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證勞動者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 社會統籌 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基本介紹. 中文名 :養老保險. 外文名 :Endowment Insurance. 主要特點 :強制性,互濟性,普遍性. 作用 :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分類 :社會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