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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條文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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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 3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持有效之入出境證件及有效期間三個月以上之香港護照英國國民海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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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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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公布施行爰辦理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條文計6條茲就修正內容重點與其效益說明如下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公布施行增訂以覓職為由申請延期居留. 增訂香港或澳門特定專業人才、專業人才及學生得以覓職為由,申請延期居留6個月,最長為1年,並放寬就業金卡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者,申請居留及延期居留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25條及第26條) 二、增訂碩博士居留期間得折抵之規定. 增訂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就學取得碩博士學位者畢業後,以在臺工作居留申請定居,其居留期間得折抵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29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4.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總說明.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歷經十五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 玆配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 ...

  5.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台內移字第11009122991號. 主 旨預告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修正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2項及第12條第1項。 三、「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 (三)電話:02-23889393#2564.

  6.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備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申請書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保證書。 但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來臺就學或第十六款規定者,免附之。 四、最近五年內警察紀錄證明書。 但經移民署許可免附者免附之。 五、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五款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其應包括項目,準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 定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 第一項應備文件,依外國人才專法規定申請就業金卡者及其隨同申請者, 免附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文件。 但依其他主管機關之規定應檢附者,從其規. 定。 第十八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

  7. 為配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戶籍法施行細則的修正內政部於今(13)日部務會報通過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草案修正港澳居民申請入臺或在臺居留或定居得不予許可條件等規範以強化安全管理機制並使實務運作更為

  8.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十一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十一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擬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職者得申請核發三個月有效期限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總停留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經許可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其直系尊親屬得申請核發一年效期、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六個月,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