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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部委託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設計之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

  2. 補習班班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於申請立案時,依消防法及相關規定遴聘防火管理人。 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幼兒者,其班舍不得設置於四樓以上。 但採一對一個別教學或有家長陪同學習者,不在此. 限。 第 七 條 補習班招生簡章及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或善良風俗,並不得誇大不實或引人誤解。 第 八 條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其班名、班舍地址、使用面積、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班主任、班級、科. 目或人數增減、修業期限及其他班務變更時,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立案證書。 第 九 條 補習班置班主任一人,應為專任,綜理班務,並得視班務需要,設教學、訓導、總務等組。 前項各組置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分別辦理各組事務。

  3.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地址:830201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總機:07-7995678, 07-2623011VoIP:923-000000.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5:30(07:30~08:30為彈性上班時間,17:00~18:00為彈性下班時間) 本網站由 高雄市教育局資訊教育中心 維護.

  4.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高雄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 本市短期補習班 (以下簡稱補習班)得設置之類科如下: 一、文理類:語文、歷史、地理、數學、生物、化學、物理、法政、經濟及. 技職教育等類科。 二、技藝類:農、工、商、資訊、家政、藝術、舞蹈及運動等類科。 補習班所設類科不得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 三 條 申請籌設補習班,應由設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為. 之: 一、籌設申請書。 二、設班計畫表:載明設班宗旨、擬設班名、班址、類科、班數、人數、修. 業期限、班舍總面積、教室總面積、設班經費概算及設立人等基本資料。 三、設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設立人非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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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高雄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9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高雄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依本自治條例之. 規定,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 ...

  7. 補習班擬增設班舍或教室,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與原補習班立案班址之距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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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為利民眾公開查詢補習班相關資訊,教育部自90年起建置「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供各界查詢全國立案補習班相關資料,以提供民眾選擇短期補習班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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