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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 3 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威權統治時期,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之時期。 二、政治檔案,指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於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已裁撤機關(構)之檔案亦適用之。 三、政黨,指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者。 四、附隨組織,指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者。 五、黨營機構,指獨立存在但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2. 對本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執行情形,得採風險基礎方法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辦理查核,查核方式包括現地查核及非現地查核,並於必要時得指定或要求本事業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對本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執行情形辦理查核,向本會提出

  3. 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第 3 條. 本會對於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其他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 第 ...

  4.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5. 為查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槍擊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事件(以下簡稱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平息選舉爭議、安定政局,特制定本條例,並據以設置「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本條例未規定,適用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

  6. 解釋文:.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 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 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 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 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 ...

  7. 本辦法所稱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客戶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就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為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之業務。 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除第二章、第四章及第四章之一外,應適用本辦法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規定。 信託業以委任方式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除第二章、第四章及第四章之一外,應適用本辦法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