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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已銷毀之檔案,應分別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次表等有關目錄,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及銷毀之日期;其有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者,並應附註其編號。

  2. 106年修正發布,修正內容包括: 清理處置之區分. 定期保存檔案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其檔案原件保存年限調整原則及複製儲存紀錄之應用與銷毀等規定. •因天災或事故致檔案滅失之處理程序.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6章. •機關檔案銷毀之步驟性規定與SOP流程. 貳、基本概念. 「檔案銷毀」的定義. 指對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檔案,經依法定程序核准後,選擇焚化、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等適當方式,將檔案內容完全消除或毀滅之作業程序。 -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16.3.1.

  3. 16.4.1.6 各機關應將檔案銷毀計畫、檔案銷毀目錄或檔案鑑定報告, 函送檔案管理局審核,其中如有會計憑證、報告、帳簿及重 要備查簿等,應併附該管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銷毀同意函影

  4. 一、劃定檔案清理範圍. 依據機關檔案. 數量、人力、保存狀況、空間等資源,依類別或年度等,研訂檔案清理計畫,確立檔案清理範圍、作業時程. 屬非例行性且案情具關聯性之業務性檔案. 不應僅劃定以1年為清理範圍,應考量檔案案情完整性,將全案納入清理範圍,且 ...

  5. 首先,審核擬銷毀檔案目錄時,應先就法定形制要件加以檢 核,包括檔案銷毀目錄編製格式、整理排序、頁碼編訂、裝訂成冊 並加裝封面;以及檔案銷毀計畫制定格式等,是否均依本手冊 16.4.1.1 至16.4.1.4 各項規定辧理,如有未符情形,應請確依前開

  6.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之 ...

  7. 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