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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憲法法庭為審理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聲請案、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行政院聲請案、113年度憲國字第2號總統賴清德聲請案及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監察院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 2024 ...

  2. 憲法法庭,是中華民國政府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所設立之單位,為司法院之直屬機關,其主廳舍位於司法大廈4樓。憲法法庭法官由全體大法官擔任,審判長由司法院院長兼任。

  3. 憲法法庭的制度其實從民國81年就存在的制度,按照81年修正的憲法增修條文 13條第2項(現已修法)規定,憲法法庭是由大法官組成,負責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民國94年修正憲法增修條文 5第4項,將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也納入憲法法庭的審理範圍內。

  4. 21 小時前 · 憲法法庭10日下午2 時開庭,就總統府、行政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及監察院,針對國會職權修正法案聲請的暫時處分行準備程序,聲請機關、指定 ...

  5. 依111年1月4日施行之 憲法訴訟法 規定,憲法法庭除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須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外,其他案件可不經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審理的結果以「裁判」方式宣示或公告。. 大法官審理聲請案件,在憲法法庭執行職務時 ...

  6. 憲法法庭 全球資訊網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4 號 電話:02-23618577 瀏覽人次:118,395,948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

  7.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第 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 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第 3 條.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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