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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8月10日 · 意思是:「繼承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和債務,拋棄繼承是不能後悔的,如果遺產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還有發現有剩財產,已經聲請拋棄繼承的繼承人,也不可以再要求要繼承!

  2. 2024年1月10日 · 有4名子女,在父親過世後想說辦理拋棄繼承,將父親名下房子和遺產都留給母親養老,但律師蘇家宏提醒千萬別辦理拋棄繼承。 原因是,如果子女都沒有生小孩,若辦理拋棄繼承,父親的第二順位繼承人,有可能會變成父母的兄弟姐妹,未來一半遺產 ...

  3. 2023年10月2日 · 簡單的說,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於繼承開始前就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可以由孫子女繼承,至於其他順位的繼承人,其子女都不能主張代位繼承,既然不能代位繼承,也就根本不在繼承順位之列,因此當然就無需去辦理拋棄繼承。

  4. 2021年7月1日 · 聲請「拋棄繼承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狀及相關資料(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印鑑證明 ...

  5. 2023年12月14日 · 拋棄繼承須由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以書面向法院陳報拋棄繼承,否則不生效力,張哲因為沒有履行法定之拋棄繼承要件,所以不生拋棄繼承效力,張哲仍然與其兄弟姊妹共同繼承老張的遺產。

  6. 2021年3月5日 · 重點來了,鄭文在表示,如果這4人真的向法院完成拋棄繼承的備查,原本單純的繼承權將更為複雜,因為就算他們4人都拋棄繼承權,媽媽也無法單獨繼承,繼承權將從原本由媽媽和4名子女,轉變成媽媽和多位孫子女一起繼承。

  7. 2023年9月13日 · 在遺產大於負債的情況,子女並不需要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六、別忘了,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在一年內給付,不然國稅局會追稅! 配偶如果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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