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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以下簡稱通知單),並於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 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

  2. 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以下簡稱通知單),並於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 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

  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修正時間:. 102.2.2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時間:. 104.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5.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經執行吊扣、吊銷汽車牌照 或駕駛執照或經逕行註銷其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而繳交到案者,公路主 管或警察機關發現仍繼續駕駛或行駛者,應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一 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處理。

  6.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 定。.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 之地方。.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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