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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即使是公眾人物自己要使用他人所拍攝該自己的相片,雖然沒有肖像權問題,若未經攝影者的同意,卻可能構成侵害攝影者的著作財產權。例如選舉候選人未經攝影者同意,任意使用他人所拍攝自己很體面的相片,就可能侵害攝影者的著作財產權。
最常作的方法,就是找幾位中文系的碩博士生,逐頁句讀,再請中文系教授校刊舛誤,惟恐稍有疏失,就貽笑方家。 這當中涉及考證,對於原著前後文充分瞭解,甚至作者創作背景與當時心境都要完全掌握,才能句獨精確。 這樣的作法,很可能由不同一批人來作古文的標點符號,會有不同結果,功力高下在此展現,創作性也就在其中。 這種新標點符號的結果,可以是古文的衍生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 此時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其句讀的部分,而不是古文的部分。 也就是說,他人不可以翻印或利用該經標點符號的文本,但可以另外就該古文再作標點符號之處理。 當然,如果某些古文經過長遠流傳,漸漸地,普及本都已經有公認的句讀呈現,這時候的重新標點符號,如果沒有重大不同的呈現,未加入創作新意,應該就不能主張有新的創作產生。
簡單地說,以照相設備對著平面著作的「攝影」,重在平面著作內容的真實再現,這種「求真」的行為就是「重製」,拍攝出來的照片是既有著作的「重製物」,不是具「原創性」的「攝影著作」。
網路臉書或社群很方便普遍,不少教師或學校希望善用科技展示教學成果。不過,很多過去習以為常之作法,若仔細詳閱著作權法或民法關於人格權之規定,很多都應取得學生或其家長之同意。過去沒有發生問題,並不表示真的沒有問題,只是沒人發現或關切。
所謂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屬於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的一種,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任何自然人有權禁止其肖像未經同意而被公開使用。
作者:章忠信. 897 泰迪熊之名稱是否有版權?. 該圖是否有版權或註冊?. 何處可查看比對是否相像?. 是不是只要一有類似的就都不能畫熊嗎?. 著作名稱不能主張著作權,泰迪熊有無商標專用權則應向智慧財產局查詢。.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完成就受 ...
誤用別人的圖檔,算是故意還是過失侵害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2059 因不小心,誤用一張他人從LINE群組傳來的圖轉到臉書上,並無故意侵權。. 在接到著作財產權人侵權之電子郵件通知後,立即將圖下架,請求原諒。. 但法官仍判定我侵權之故意,這樣合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