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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一 條 為鼓勵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以改善本市環境. 衛生,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檢舉人,指發現本市行政區內有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之行為 ...

  2.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本局為執行違反環境保護法規事件所定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局人員依法執行舉發、裁處、催繳、行政救濟答辯及行政執行等作業。 三、本要點主要規範事項如下: (一)舉發:稽查或接受移送案件發現違反環保相關法規時之告發、違規主體查證及違反事實之舉證。 (二)裁處:告發案件之處分、資料檔案之建立、追蹤及統計。 (三)催繳:催繳函之寄送。 (四)行政救濟:訴願及行政訴訟答辯有關業務。 (五)行政執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 (以下簡稱執行機關)之移送作業、查封、拍賣及債權憑證處理等相關配合業務。 四、前點之舉發、裁處、訴願業務,應由各業務承辦人員專責辦理;行政訴訟答辯得視需要指派一人或數人協辦;催繳、行政執行業務,得視需要指派一人或數人兼辦。

  3. 事先向警察機關通報者,自該查獲之翌日起三年內之場所。. (三)執行期間: 指自特定營業場所遭查獲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之. 翌日起三年內應執行毒品防制措施之期間。. 但同一特定營業場所. 再遭查獲而未事先向警察機關通報者,其執行期間重新計算 ...

  4. 第 一 條 為維護本市環境品質,推動城市永續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 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 (SF6) 、三氟化氮(NF3) 或其他導致全球暖化及溫室效應之物質,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氣候變遷:指於相當之比較時期中,除自然氣候變化外,因人類活動直. 接或間接所致之氣候改變。 三、調適:指為降低氣候變遷之衝擊,所採行之各項因應調整與準備措施。 四、脆弱度:指系統於氣候變遷衝擊下,所面臨之潛在脆弱程度,包含潛在. 衝擊與調適能力等內涵。

  5. 一、清洗食品設備及用具或與食品直接接觸之用水或冰塊應符合飲用水水質. 標準。 二、水源固定。 三、水量充足。 四、完備之供水設施。 五、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應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污染源保持十. 五公尺以上之距離。 六、蓄水池(塔、槽)應保持清潔及有污染防護措施;每年應清理一次以. 上,並作成紀錄,以備主管機關查驗。 七、飲用水與非飲用水管路應完全分離,不得相互交接。 第五條 飲食用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免洗餐具用畢應即丟棄。 二、共桌分食之場所應提供分食專用之匙、筷、刀、叉等取餐器具。

  6. 一、本市核發之水源供應許可文件。 二、本市核發之加水站 (車)衛生管理人員合格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出水口水質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四、各項加水設備之材質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水源供應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及管理辦法,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另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出水口水質檢驗,業者應委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證之實驗室為之,其檢驗結果應符合.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 第一項第四款之設備材質,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第 五 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業者,應於水源供應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核准設立證明文. 件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繼續營業許可。

  7.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施工維護要點. 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施工維護要點.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施工維護要點. 內 容:. 一、為管理本市轄管道路之挖掘及維護公共安全,並依據高雄市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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