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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公共飲食場所食品衛生及安全,以維護市民健康, 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公共飲食場所指以營利為目的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公眾飲食場所。 二、從業人員:指公共飲食場所從事調理或其他工作而接觸食品或食品器具. 之人員。 三、有效殺菌:指採用下列殺菌方法之一者: (一)煮沸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度之沸水,煮毛巾或抹布等五分鐘以. 上、餐具一分鐘以上。 (二)蒸汽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度之蒸汽,加熱毛巾或抹布等十分鐘以. 上、餐具二分鐘以上。 (三)熱水殺菌法:以溫度攝氏八十度以上之熱水,加熱餐具二分鐘以上。

  2. 修正1-高雄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第一條.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容檢索: 輔助說明::: 高雄市政府:8022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電話總機: 07-3368333 傳真電話:07 ...

    •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 高雄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 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 高市府衛食字第10242510300號令
  3. 第一條 為規範市法規及行政規則之制(訂)定、修正、廢止、施行、適用、解釋、整理及管制等相關法制作業程序,特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市法規,指高雄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三條所稱之自. 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 ...

  4. 前項傳染病評估會之組織及認定原則,由本府衛生局另定之。 第三項及第四項逕予清除或拆除之費用及其衍生之必要費用,應由本府各公 私場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向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 人或使用人求償;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

  5. 條文檢索.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八條附表一規定:「住宅區商場 ()或超級市場之各樓層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飲食店之各樓層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面積計算方式係以一宗基地之各樓層樓地板面積計算為原則但基地面臨寬度十五公尺以上道路且臨接該道路連續長度在二十五公尺或達周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並以混凝土或磚造材料區劃建築隔間者得分戶檢討惟商場 (店)、超級市場每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飲食店每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三百平方公尺。

  6. 二、學校實施戶外教育,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目標明確:定有明確之課程目標,將學習內容融入戶外教育活動中。 (二)計畫周延:擬訂周詳計畫,並落實執行。 (三)安全第一:應評估交通工具、活動方式、教學場所、節令氣候、飲食衛生及公

  7.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條 為管理本市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第三條 公有市場營業物品種類如下: 一、蔬菜類:各種蔬菜。 二、畜肉類:豬、牛、羊等肉品及其加工品。 三、禽肉類:雞、鴨、鵝等肉品及其加工品。 四、魚蝦類:各種魚、蝦、貝介等水產品及其加工品。 五、青果類:各種青果。 六、花卉類:各種花卉植物。 七、雜貨類:各種日用雜貨、食品雜貨及加工食品。 八、糧食類:米、豆、麵粉及雜糧。 九、陶瓷五金類:陶瓷及家庭五金製品。 十、百貨類:各種日用百貨。 十一、飲食類:各種餐、食品。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公有市場鋪位營業物品,以前項第五款至第十二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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