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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四、自行評估及 內部 稽核,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其涵蓋 期間至少十二個 月份,前後年度之 辦理 起迄時間 並 應分別相互銜接,另 如有 指定案件或異常事項等得辦理專案稽核。

    • 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 高雄市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規範
    • 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
    • 高市府主會管字第10931156700號函
  2. 七、 自行評估分下列兩個層級進行評估: ( 一) 整體層級自行評估作業:由各機關依業務性質或管理需要訂定適用之整體層級各組成要素判斷項目,指定評估單位進行評估。 度者並衡量業務之重要性原則列為作業層級自行評估項目,由各單位進行評估。 自行評估原則由內部控制小組幕僚單位事先綜整內部各單位意見研擬評估計畫(應包括評估期間、 範圍及實施方式等),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八、各機關由評估單位完成自行評估作業,應分別作成作業層級自行評估表(如附件一)及整體層級自行評估明細表( 如附件二之一至二之五),送由內部控制小組幕僚單位彙編作業層級自行評估統計表 ( 如附件三)及整體層級自行評估總表( 如附件四),綜整提出評估結果,提內部控制小組會議審議通過,簽報機關首長。

  3.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餐飲營業場所如下: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公告之一定規模餐飲業。 二、飲食攤販三十攤以上之零售市場。 三、飲食攤販三十攤以上之道路範圍外攤販臨時集中場。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油污水:指餐飲營業場所產生含有油脂之廢水。 二、污水收集系統:指收集油污水並輸送至油水分離設施,具有收集、輸送. 及貯留油污水功能之連接裝置系統。 三、油水分離設施:指油脂截留器等採用物理或化學方法處理油污水,以攔. 阻及降低水中油脂含量,並分離油脂與污水之設施。 四、油污水設施:指由污水收集系統及油水分離設施所組合之設施。

  4. 歷史法規. 第 一 條 為妥善辦理廢棄物代處理事項,並確保資源回收廠設施安全,特訂. 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本規則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本規則所稱資源回收廠指本府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南區資. 源回收廠、仁武垃圾焚化廠及岡山垃圾焚化廠 ...

  5.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施工維護要點. 內 容:. 一、為管理本市轄管道路之挖掘及維護公共安全,並依據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 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三項、第. 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 ...

  6. 辦法: 修正1高雄市政府行政罰鍰案件作業及考核要點部分規定. 一、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行政罰鍰案件(以下簡. 稱罰鍰案件)之作業及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罰鍰案件之作業及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 三、各機關罰鍰案件之管理、送達、催繳及強制執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類罰鍰案件,應設置登記簿,逐案載明裁處書日期、文號、受處分人. 名稱、統一編號或身分證號、金額、送達日期、限繳期限、催款及繳款情形. 等資料。 (二)同一受處分人違反同一行政法規之罰鍰案件,應辦理彙總歸戶;其為累. 欠或累犯者,應建立專案控管機制。 (三)受處分人應繳之行政罰鍰,於繳納期間屆滿仍未繳納者,各機關應自期. 間屆滿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7. 法規沿革. 第一條 為加強高雄市里活動中心之設置、使用、管理,以發揮多元化功. 能,達成多目標之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里活動中心,指里集會所及里民活動中心。 里活動中心名稱,應冠以轄區區名及所在地里名或地名。 第四條 里內設有社區活動中心者,不再興建里活動中心;附近之里設有社. 區活動中心或里活動中心可供共同使用者,亦同。 但環境特殊地區不在此. 限。 第五條 里活動中心之新建或設置以能提供三里至五里共同使用,且一樓樓. 地板面積在七十五坪以上為原則,其最大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三百坪;環. 境特殊地區需單獨設置者,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坪。 前項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含地下室防空避難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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