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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2年12月9日 · 筆者認為在新聞報導這個正妹遭騷擾案例中再度挑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款所稱之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雖然當事人是因為個人的因素他人透過行動電話或各種以行動電話為帳號之App來電而知悉他人行動電話故就蒐集處理的 ...

  2. 2021年7月6日 · 事實上,Clubhouse並不算是一個創新的應用,但確實很適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士作為曝光的管道,就彷彿明星舉辦見面會一樣。 但在缺少經紀公司「後勤支援」的協助下,主持人作為聊天室的發起人、主導者,就必須一肩承擔網路「聲友會」的場控工作。

  3. 2001年9月25日 · 知識分享. 資訊不對稱與民法錯誤概念-以技術授權交易為例. 2001/09/25. 目錄. 一、詐欺—使相對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錯誤—行為人自己發生錯誤. 一、詐欺—使相對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從資訊揭露義務的角度來觀察,詐欺係指契約之一方以不實之訊息告知他方或對於己方有告知義務之事項,故意隱而不宣。 所謂己方有告知義務之事項,筆者認為係指法令規定之事項,例如:保險法中之告知義務。 交易相對人為詐欺時,其法律效果為錯誤方可以撤銷該契約,第三人為詐欺時,則限於交易相對人對錯誤有認識時,錯誤方始得撤銷該契約。

  4. 2001年5月14日 · 公司對外的經營活動中,契約是用來規範雙方當事人間彼此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依據,也是我國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環,筆者最近剛好遇到一些案例,因為沒有按照一般正常的簽約用印程序而產生的爭議,因此,藉這個機會,把一些契約法上的概念介紹給讀者,希望可以減少在這方面產生的困擾。 一、契約的基本概念. 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第一項)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二項)」 (一)契約成立. 簡單來說,二個或以上的當事人,對於某一件事情,彼此互相同意,就會成立一個契約。

  5. 2020年12月24日 · 因此,經紀合約中的報酬分配的條款,當然是整個經紀合約的重點「之一」。. 但為什麼要強調「之一」,是因為究竟報酬分配是否合理,還要看相應配套的條款,像是經紀公司是否有投入資源的義務、是否有保證的收入等。. 經紀合約中與「報酬」有關 ...

  6. 2018年5月31日 · 這些所謂的「網路直播亂象」,其實正是這個社會的小縮影,只是我們還不知道該怎麼處理。過去我們可能看到街頭巷尾鄰居吵架,就會把孩子帶開,順便機會教育一下,電視播出的節目有不當情節,也可以即時批評幾句,罵罵政府管制不佳或節目製作單位亂來。現在網路直播不再像從前是多人一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