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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5月31日 · 三方面六额外措施. 将判监3年或以上方可移交的门槛提高至7年或以上. ·由于这次修例涉及的个案形式特别移交安排,是在香港与某司法管辖区尚未签署长期移交逃犯协议的情况下,作为一种补充安排存在,因此应更谨慎、仅针对特别严重的罪行,而刑期门槛提高至七年,参考了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所审理案件的刑期下限,亦变相进一步剔除了三罪类共七项罪行。 在启动移交逃犯程序时加入更多人权保障. ·除了现有的政治犯不移交、在两地均属犯罪方可移交等保障原则,香港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移交逃犯时,可在协定中进一步加入人权保障条款,包括无罪假定、公开审讯、有律师代表、盘问证人权利、不能强迫认罪、上诉权等; ·请求方须保证有关罪行在有效的追溯期内。 加强保障疑犯利益.

  2. 2020年7月9日 · 法规内容. 不得接受渗透来源的委讬、指示或资助而从事捐赠政治献金、竞选、游说、扰乱社会秩序、妨碍集会遊行等相关活动,违法者将背负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币100万至500万元的罚金。 三大争议. 1、违反程序正义. 国民党批评民进党“不愿意经立法院内政委员会详细审查,也不愿多开公听会听取各界意见”,而亲民党也表示“没经过行政部门、立法院委员会讨论,就完成立法,完全违反程序正义”。 2、内文过於模糊. 由於民进党针对“反渗透法”的规範项目过於模糊,国民党忧心在大陆的台商、台生恐陷入险境。 马英九曾表示“反渗透法定义太模糊,若法条通过民众很容易被入罪”。 3、没有施行细则.

  3. 2020年4月19日 · 今天,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我们重提“丢掉幻想、準备打仗”的口号,意在警示人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战争、忘记国耻,任何时候都要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 尤其,作为军队和军人,更要强化忧患意识、危机意识、打仗意识,加紧练兵备战,确保一旦有事便能够断然出手,坚决有力地消灭敢於来犯之敌。 相关内容. 网友观点. 请输入内容... 大公网两岸新闻频道.

  4. 2020年10月6日 · 首先,陈同佳本人虽已有意到台湾自首,但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对方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其为无罪,台北当局的《刑事诉讼法》第154条亦有此等规定。 是故,苏贞昌把陈同佳到台说成是什麼“自由行”,以此作为拒绝他到台自首的理由,本身已是非常可笑,而他直接称对方为“杀人犯”,更是有违无罪推定的法律规定。 罗织藉口为“法理台独”铺路. 其次,杀人案的发生地在台湾,即使陈同佳是涉案疑犯,但是根据本港的《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条,谋杀罪没有域外法律效力。 换言之,陈同佳即使涉嫌在台湾杀人,但在香港的法律制度而言,他只是一个曾经触犯洗黑钱罪并服刑完毕的市民。 如何缉拿陈同佳归案,包括如何让他到台湾自首,本来便是台北当局的责任,香港特区政府本来便没有提供协助的义务,这点苏贞昌应该先搞清楚。

  5. 2021年8月13日 · 在基本法制定的过程中,关于基本法与国家宪法中的若干规定不一致的讨论非常热烈,全国人大通过了基本法依据国家宪法制定符合宪法的决定。 香港国安法制定后,再次出现该法与基本法不一致的激烈争论。 从文本相关条款的角度看,基本法与香港国安法的相关规定之间确有诸多表面的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不能被解读为香港国安法抵触并违反了基本法。 香港国安法草案经过承担合宪性审查工作职责的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被认为“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符合全国人大《决定》精神”(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忽视立法者的权威文件,认为香港国安法抵触基本法的观点难以成立(理由一)。

  6. 2024年3月13日 · 《条例草案》规定,保安局有权指定某人为潜逃者,其中一项条件是法庭发出手令后六个月期限已届满。 多名议员关注,过往有许多潜逃者离港后“唱衰香港”,认为无必要等满六个月才指定该人为潜逃者。 可永久撤销潜逃者护照. 邓炳强昨日回应,当局决定因应议员的意见提出修订,考虑废除该条件,同时考虑加入条文,被指定为潜逃者前其他人与他租用不动产、合伙经营公司,都不会被视为违反禁令。 他相信修订后仍可达到打击潜逃者的效果,同时保护第三者的利益,希望令无辜者放心。 《条例草案》规定,可针对违反国安条例的潜逃者,撤销其特区护照,入境事务处处长可接管该护照,任何人不得针对有关撤销或接管提出上诉。 有议员担心效果有限。 新民党立法会议员叶刘淑仪关注,潜逃者的特区护照是否只在指定期内撤销。

  7. 2019年10月12日 · 当然,真相究竟如何,我们尚要等待警方调查。 可是我们从今次事件中,能够看到社会舆论及群众情绪,在消息“误传”的情况下受到诱导。 更重要的是,吴同学今次若非除下口罩,我们(包括警方)根本难以核实对方的指控有否“误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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