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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聯絡方式 電子信箱 tcc10307@tcc.gov.tw 個人網站 https://tcc10307.tcc.gov.tw 電 話 議會研究室:27297708#7043、7143 中山服務處:25956680 大同服務處:25916800 大服務處:25328955 傳 真 23459134 通 訊 處 議會研究室:台北市仁愛路4段507號743

  3. 一、 議員質詢事項不得拒絕答覆並不得反質詢。 二、 對議員質詢之答覆不得超出質詢範圍。 三、 不得有任意搶答等妨礙議員質詢或破壞議場秩序及無禮辱罵等情事

  4. 一、開會討論,聽取說明。 二、訪問利害關係人。 三、實地調查。 四、委託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團體進行研究或自行研究。 第五條 (休會期間亦得行使職權) 專案小組在本會休會期間亦得行使職權。 第六條 (成員人數) 專案小組委員以三至七人為原則,但特殊重大案件得增至九人;與審議或調查事項有利害關係者,不得為該專案小組之委員。 第七條 (成員) 專案小組委員由大會公推或議長指定。 第八條 (成員出缺遞補) 專案小組委員出缺時,應由大會公推或由議長指定人選遞補。 第九條 (召集人) 專案小組召集人由委員互選或由議長指定一人為之。 第十條 (第一次會議召開期限) 專案小組成立後,應於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決定研究調查範圍及對象。 第十一條 (會議召集與會議主席)

  5. 第一條. 本規則依臺北巿議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議事規則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旁聽人應先向服務臺提示身分證明或經議員證明其身分辦理登記,領取旁聽證後,始得入場旁聽。 本會警衛人員認為必要時,得查驗旁聽人身分證或其他證明。 第三條. 攜帶武器、危險物、酒醉或精神異狀者,不得入場旁聽。 第四條. 服裝不整者,不得入場旁聽。 第五條. 不得攜帶六歲以下兒童入場旁聽。 第六條. 旁聽人有攜帶武器或危險物之嫌疑者,本會警衛人員應予檢查,拒絕檢查者,不得入場旁聽;已入場者得令其離場。 第七條. 旁聽人應保持整潔肅靜,不得喧嘩或鼓掌。 第八條. 旁聽人不得在旁聽席飲食。 第九條. 違反本規則而不聽勸阻者,本會警衛人員得令其離場。 第十條. 本規則經大會通過後施行。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6. 又秘書處為辦理前述雙城論壇委託專業服務案經於111年6月8日簽奉首長批示:「1.經查6月1日6月3日6月4日6月7日未有共機現蹤未達持續擾台之條件2.能降低兩岸衝突的事就去做3.如擬」;爰於同年月14日辦理上網公告等標期自同年月14日至21日 ...

  7. 1.本法所定裁罰機關如下 : (1)具有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或屬於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人員身分者,由監察院為之。 (2)前款情形以外者,由主管機關(內政部)為之。 2.違法遊說案件之移送機關與裁罰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本可依職權進行調查,惟為免實務仍生爭議,依第29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及主管機關為裁處本法之罰鍰,亦得主動調查之。 三、罰則規定: 本法所定處罰,皆為行政罰,處罰對象包括遊說者及被遊說者,有關罰則規定整理如下表。 四、其他: 1、遊說者所得利益或報酬超過罰鍰最高額者,得於其所得利益或報酬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26條) 2、遊說者為非法人之團體時,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罰,應對其代表人為之。 (第27條) 3、依本法所為之處罰,不免除其依其他法律所應負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