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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並且,治療方法也具有多樣性、個別性,必須針對病患體質特性、疾病輕重,變化階段作不同的治療處置。 因此,為了保障醫療品質,乃有如上要求。 但是在山地、離島等缺乏醫師駐診的地區,若仍囿守這個原則、反而延誤病情。

  2. 上述所謂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的總稱。. 在高度專業化與複雜化的現代醫療組織中,各醫療 ...

  3. 法官們認為醫療過程充滿危險性,治療結果充滿不確定性,醫師係以專業知識,就病患之病情及身體狀況等綜合考量,選擇最適宜之醫療方式進行醫療,若將無過失責任適用於醫療行為,醫師為降低危險行為量,將可能專以副作用之多寡與輕重,作為其選擇醫療

  4. 從而,監獄中之治療評估小組作整體評估、鑑定時,似無一方面認受刑人接受輔導或治療,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而准其假釋;另一方面又評估其應繼續接受強制治療之矛盾情形。

  5. 如何而得謂該當於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均未見原審調查審酌,並記載其認上訴人上揭主張為不可取之判斷理由於判決,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95年度台上字第1449號民事判決:「按 民法 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當事人 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 ...

  6. 這是對法治的最壞示範。當大多數人民支持死刑,也看到死刑的立法和判決存在,卻發現執政當局可以既不修法又不執法,首鼠兩端,想要兩面討好,簡直重現葉名琛那「不戰不和不守,不死不降不走」的可笑,請問人民怎樣相信「法治」是玩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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