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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常見問題. 收到判決書了,判決易科罰金,罰金如何繳納?. 可否分期?. 或易服社會勞動?. 告訴人或被害人收到傳票,是否須要到庭?. 證人收到傳票,是否須要到庭?. 告訴人如何撤回告訴?. 刑事訴訟中的告訴人、被害人如欲向被告請求民事賠償,應如何 ...

  2. 先請求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代為聲請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或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以即時保護人身安全為範圍,程序較簡單。 5.保護令之聲請是否需要付費?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繳裁判費。 6.保護令之效力. 通常保護令 : 有效期間:二年以下。 生效時點:自核發時起生效。 效力變更: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失效:期間屆滿或所定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3. 依家庭暴力加害人遇計畫規範第11點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遇計畫執行機關(構)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業務簡介-家事園地-家庭暴力防治及民事保護令-常見問答-本院-遇計畫是否一定要去上課?

  4. tnd.judicial.gov.tw › tw › dl-77054-fd056445ce3a475ea8c566a私權救濟途徑之種類

    訴訟外解決紛爭機制(ADR)主要包括三個基本類型. 「協商( Negotiation ,或稱「談判」)」、「調解(Mediation)」和「仲裁 (Arbitration)」,ADR最大的目標就是追求以迅速、簡易、低廉的方式解決糾紛,以達到效益原則,避免訴訟爆炸,導致司法運作癱瘓。. 在臺灣最為眾人所熟知 ...

  5. 刑法第33 1 條規定了主刑的種類,大抵可以區分成「 生命的剝奪」、「人身自由的限制」 以及「 金錢處罰」等三大類。. 所謂生命的剝奪就是指死刑,至於人身自由的限制,依照期間長短,則有無期徒刑、有期徒刑跟拘役三種,有期徒刑跟拘役的差別在於刑期的長短 ...

  6. 為聲請民事 暫時保護令 事: 緊急保護令(只有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才能聲請) 聲請意旨: 聲請對相對人核發下列內容的 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請勾選符合所欲聲請之保護令種類及內容,內容後所示數字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 條第1項該款 ...

  7. 大. 友善列印. share分享按鈕. 醫院診斷證明書僅能證明有受傷之事實,無法證明該傷勢係加害人所為,應斟酌其他證據證明。 發布日期:111-07-18. 更新日期:111-07-18.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