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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時報告勤務指揮中心及實施偵查,於查明姓名、身分、因後,再以書面詳 細具報。 第四條 勘驗無名屍體應遵行之處理程序如下:

  2. 高雄市政府:8022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電話總機: 07-3368333 傳真電話:07-3338191 系統版本:113.05.09

  3. 一、配偶死亡。 二、父母離婚,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 三、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 四、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 五、配偶行蹤不明,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六、配偶受處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配偶惡意遺棄。 但以一方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或成立訴訟上和解,拒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 者為限。 八、單身收養子女。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情事。 第四條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提供單親家庭下列扶助: 一、子女生活補助。 二、子女教育補助。 三、子女課後照顧服務。 四、家務及育兒指導服務。 五、居住服務。 六、其他輔導服務。 前項扶助,以父或母之一方為申請人。

  4.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所屬各區戶政事務所加強為民服務暨辦理戶政業務獎懲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民政戶字第11030775700號函 法規體系:

  5. 1.身心健康,有愛心,具服務熱忱。 2.具高中職以上之學歷。 3.於政府機關從事行政工作滿一年以上經驗。 4.退休軍公教人員。 (三)召募志工應公開透過各類管道發佈訊息。 (四)受理志工之申請時,由申請人填具「高雄市 戶政事務所志工申請. 表」(格式一)。 三、志工之訓練. (一)基礎訓練:各戶所應轉知所轄志工各項基礎訓練訊息。 (二)特殊訓練: 1.本局辦理戶政教育訓練時,各戶所應依課程內容安排志工參訓。 2.各戶所對於新聘志工應指定熟悉業務之人員或聘請專業人員依本局所訂戶. 政類志工特殊訓練課程及時數辦理。 四、志工之服務範圍. (一)引導民眾使用各項服務設施。 (二)指導民眾使用電子查詢服務系統。 (三)輔導民眾填寫各類申請書表。 (四)協助公務機關政令宣導或問卷調查。

  6.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最新訊息

  7.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平台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社秘字第11332990300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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