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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3月20日 · 2019年1月底時聯合報有則新聞「老闆不給資遺費 女會計這麼做要到錢」,據報導內容,該名女子在一家熱處理公司任會計16年,去年因丈夫到同性質的公司任職,公司認為有競爭關係,擔心她洩漏機密,要求吳女交出門禁卡離職,吳女在離職單原因欄位載 ...

  2. 2023年10月31日 · 法律深度介入了繼承事件,這是每個人在面對繼承時應該要有的認識。對於自己的財產在身後如何處理,可以就一定的想法進行規劃,但在此同時,應該要注意這些規劃與法律所規定的繼承制度間是否有扞格之處。

  3. 2023年10月31日 · 依照民法規定及現行實務運作,繼承人拋棄繼承,必須踐行以下程序: (一) 於 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三個月內 ,才可以辦理拋棄繼承(精確來說,是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自己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 (二) 繼承人需填具「拋棄繼承聲請狀註 1 」並檢附相關繼承文件註 2. (三) 向被繼承人戶籍地地方法院提交前開書狀及資料,聲請拋棄繼承. 僅當繼承人依法完成前述程序,並取得法院准予備查之通知,繼承人所為「拋棄繼承」始為有效,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二、父母生前要求子女預先簽署「放棄繼承」文書,原則上無效. 至於父母生前要求子女預先簽署「放棄繼承」等文書,其效力為何? 子女簽署後,是否有依約辦理拋棄繼承之義務?

  4. 劉承愚律師. Ben Liu. 劉律師曾經接受過完整的醫學、法學及財務的專業訓練,曾服務於理律法律事務所及美國Perkins Coie法律事務所台北分所,2000年創建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2007年至2016年擔任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劉律師主要執業領域為科技產業 ...

  5. 2018年9月26日 · 一旦死者生前已經依法表示同意捐贈,即令最近親屬為反對之意思,解釋上應仍以死者之意思優先 ;反之,若死者生前明示之意思為不願後捐贈器官,即令最近親屬書面同意捐贈,依據本條例第8-1條第2項規定,該項同意亦將因違反死者意思而歸於無效 。

  6. 2009年6月11日 · 從網友的角度來看,這種消費經驗的分享,不但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手段,更是言論自由應該保護的範圍,但由店家的角度來看,固然消費者正常的消費經驗分享即令看起來很刺眼,但也是一種改善服務的動力,然而,不可否認地也存在許多店家 ...

  7. 專業部落格 Blog 賴文智 律師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張啟祥 律師 訴訟法制暨大陸投資 劉承愚 律師 生技醫材暨創業投資 劉承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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