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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文化藝術工作者契約範本專區. 為落實保障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本部於111年3月21日發布《文化藝術工作者承攬暨委任之契約指導原則》,因應該契約指導原則之內容,本部相關單位補助或委託專業團隊,並於研擬期間向勞動部、各藝文公(工)協會等進行諮詢 ...

  2. (三) 計算單位1.語文著作以字數或案件計算2.視聽著作以分鐘計算部分利用)、以部或輯計算完整利用)。 3.美術攝影圖形著作以件數計算。 (四) 視覺藝術美術攝影圖形著作除外及表演藝術之著作授權對價不得低於創作費或演出費百分之十。 (五) 授權範圍以時間為計價基準: 1.授權期間以三年為基準,超過三年者另以契約約定。 2.永久授權者,對價以三年授權費用之一點八倍計。 (六) 授權項目屬同一類者,僅須支付單一授權對價,無須累計。 (七) 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對價為取得三年授權費用之二倍;取得專屬授權期間之對價由機關依個案情形另訂之。 (八) 著作涉及收益分潤機制者,由機關依個案情形,另以契約約定。 (九) 本基準之對價每三年得重新評估或調整。 相關檔案.

  3. 依據文化藝術工作者不同之契約工作區分不同報酬項目並具體約定各項目之報酬計算方式例如區分為設計費材料費會議費時段費演出費權利金等)。

  4. 2017年9月26日 · 針對藝文團隊核銷時經常遇到的問題,以使用者觀點製作「核銷懶人包」,輔導藝文團隊瞭解核銷的完整流程,協助藝文工作者瞭解主計規定。. 相關補助計畫之經費支用,可以扣合藝文專業活動實際執行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文化部「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

  5.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策展、民眾參與、教育推廣、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之方案。. 本辦法所稱審議機關,指 ...

  6. 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扣除離職(退職、資遣)月數之餉給總額慰助金繳庫。 前二項所稱餉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資遣當月所支本(年功)餉及專業加給。

  7. 第三條 營利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為之捐贈,其捐贈費用或損失之認列,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 營利事業購買國內文化創意事業之原創產品或服務。. 二、 營利事業購買前款之原創產品或服務經由學校、機關或團體核轉予學生或弱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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