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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12月1日 · 1. 由於我國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勞退新制其後進入職場工作之勞工其資遣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計算也就是:「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2.而勞工若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勞退新制前就已進入該公司工作,其資遣費應依《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兩段計算;即舊制勞基法受僱者,其資遣費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而新制年資 (94.07.01後)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以六個月計之」。 二者相加後即為全部年資之資遣費之補償數額。

  2. 2021年5月26日 · 資遣費怎麼算? 勞工 只要在2005年7月1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或是「受僱於2005年7月1日以後才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都適用新制資遺費,依 勞工 退休條列第12條計算

  3. 2024年2月5日 · 休息日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2月8日及2月10日 二、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4. 2018年3月29日 · 依前所述若按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勞工資遣費之計算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則換算勞工工作年資最多僅能計算至十二年封頂。 時序至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勞退新制起至目前一 七年已屆滿十二年,就往當初已在職勞工若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後選擇轉換新制繼續工作,或新進人員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後受雇主聘僱,則皆屬「勞退新制」之人員並年資至今屆滿十二年整,其資遣費以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計算為發給六個月,這是有別於過去舊制勞基法不再適用其第十七條之規定了。 因此勞退新制後的勞工資遣費,往後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恐已不復累積,也就是說一旦不幸被雇主解僱資遣後之年資今年年屆計算給付之天花板。 勞退新制 資遣費減半.

  5. 2012年5月22日 · 至於資遣費的部分則依 勞基法 第17條之規定即雇主依同法第16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 工作每滿1年應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而計算剩餘之月數或 工作 未滿1年者則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發資遣費。 本件您總共在 公司 工作 5年又5個多月,故貴 公司 依此規定,應發給您5又6/12個月的平均工資,以作為其資遣費。 至於行政罰方面,依 勞基法 第78條之規定,貴 公司 若違反第17條之規定,法院可對其處以45萬元以下之罰鍰;依 勞基法 第4條及同法第79條之規定,貴 公司 若違反該法第16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即勞委會可對其處以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

  6. 2016年3月31日 · 筆者所謂微薄資遣費係因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政府施行勞退新制後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按勞基法第十一條事由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資遣費之給付為勞工工作年資滿一年資遣費為平均工資五個月計算最多給付六個月另受資遣後的勞工非自願離職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尚能依就業保險法向勞保局請領失業給付為期最長六個月並以六成勞保投保薪資之給付補償其生活經濟所需提供失業勞工待業期間的經濟支援。 資遣與工作權之競合. 於此,筆者認為還值得討論的是,若因企業併購後新事業單位雇主依勞基法第二十條對於勞工留用或資遣固有其自主經營管理權,但礙於與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限制雇主解僱的規範,是否產生法規競合關係之虞? 如「勞工非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7. 2023年1月18日 · 網友:面試不說為上策. 2023/1/18. 洪子晴. 日前有網友在批踢踢科技版上發問被資遣對找下一份工作有差嗎?. 」原PO表示最近看到任職於科技業的朋友在臉書上唉聲嘆氣但不是在感嘆怕被裁員而是感嘆公司怎麼不趕快裁掉他想要爽領資遣費玩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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