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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機關首長涉及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應向上級機關或監督機關提出申訴;涉及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應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訴本府及各機關應成立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其受理申訴事件之程序如下: ( 一)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受理性騷擾申訴事件後,得指派委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作成書面並載明理由。 ( 三)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並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 本府及各機關未依規定期限調查且有違失情事者,得檢討相關人員責任。

  3. 本作業要點申訴作業程序適用於加害人或被害人為本局員工之性騷擾事 件。 本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包括下列事項: (辦理防治性騷擾講習。 (訂定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如附件)。 (建立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及處理

  4. 二條所規定之情形。 本府及各機關發生性騷擾事件之知悉通報調查結果及處理情形回報. 程序應依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處理作. 業指引」及相關作業流程辦理。 性騷擾之防治及責任. 本府及各機關應積極防治性騷擾事件之發生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 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之維護。 六、本府及各機關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及監督,確. 保申訴決定有效執行,並避免有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本府及各機關不得因員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七、本府及各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身心狀況及依其. 意願,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5. 前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定應包括下列事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及教育訓練二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三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四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6.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性騷擾防治作業要點.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106年2月3日高市府都發人字第10630343100號函訂定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性騷擾防治作業要點並自函頒下達日施行 ...

  7. 前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定應包括下列事項: (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及教育訓練。 (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8.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性騷擾 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人考字第1083066370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