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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現他人侵害自己著作權後之處理方法,大致可依以下方式處理: 一、先行採證。 例如,派員購買對方產品,並取得發票;拍攝對方販售侵害物之地點或下載網頁;保留對方販售侵害產品之DM、廣告。 二、準備自己享有著作權之證明。 由於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自創作完成時起,就自動享有著作權,不待做任何著作權登記或申請。 目前著作權法並沒有任何向政府辦理著作權註冊或登記的制度,所以,著作權人要自己證明享有著作權,其方法包括: 1. 提出完成著作的手稿,在上面標示著作人、完成日期,可以取得著作權法第十三條所規定「推定為真正」的效果,將來在訴訟過程中,如果對方不能舉證推翻這項記載,就以這項記載為真正。 2.

  2. 大哉問. 誤用別人的圖檔,算是故意還是過失侵害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2059 因不小心,誤用一張他人從LINE群組傳來的圖轉到臉書上,並無故意侵權。 在接到著作財產權人侵權之電子郵件通知後,立即將圖下架,請求原諒。 但法官仍判定我侵權之故意,這樣合理嗎? 刑法第十六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著作權法之刑罰只處罰故意侵害,沒規定有處罰過失侵害。 但知道不是自己的圖檔而是他人著作,仍加以使用,就是故意使用他人著作,只是因為沒有法律常識,以為這樣使用沒問題而已,這仍是有使用他人著作之故意,只是不知道這種使用需要取得同意,否則會違法。

  3. 如果雙方沒有辦法證明侵害金額或獲利金額,著作權法允許法院自己依據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百萬元。 不過,因為侵權的人有刑責上的壓力,通常賠償金額是在和解的情形下決定的,不是法院決定的。 侵權的人常常抱怨,著作權人「以刑逼民」,威脅支付不合理的高額賠償金;著作權人則認為,侵權者心存僥倖,從來就不準備取得授權,如果沒有刑事訴訟作手段,根本不會理會賠償金的主張。 所以,民事上的賠償金應該是多少,法院會合理決定。 如果侵權的人不怕法院判刑,著作權人就沒有機會「以刑逼民」,侵權的人可以讓民事法院決定合理的損害賠償金額。 不過,通常是侵害著作權的人怕有刑責或留下前科,很快就會支付賠償金,達成和解。

  4. 作者:章忠信. 2024 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關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規定故意或過失都要賠償為何侵害著作權的處罰卻只處罰故意的行為? 侵害著作權,會有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規範目的不同,所以責任認定標準也不同。 侵害著作權的民事責任核心,在於損害賠償,由於不問侵害是故意或過失,都已造成著作權人的損害,所以,侵害不分故意或過失,都應該賠償。 所有的刑罰處罰,則都是以行為人的惡意為核心,刑法規定,犯罪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為例外。 所以,若要處罰過失的行為,則要有特別明文規定。 著作權法沒有規定對於過失的處罰,所以只處罰故意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5. 話說後來有一天,遇到一個剛從衙門退下來的人民保姆,人稱比爾,因為他向來耍闊,朋友一狗票出去吃喝玩樂,最後總見他很攸雅地向威特們揮揮手,喊了聲「比爾」,簽了帳就走人。我從沒有見過他掏錢付現,也不知那些帳最後怎麼了。

  6. 著作權法制. 身心障礙者接觸資訊權益保障之法制調整與執行實務建議.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1.12.21 最後更新日期 111.12.28.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壹、前言. 依據著作權法第53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學校、非營利組織及身心障礙者,得將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轉製為無障礙版本,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 教育部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0條之1規定,指定國立臺灣圖書館為負責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版本資訊之專責圖書館,對於身心障礙者提出需求之圖書資源,應優先提供。 第30條之2第1項後段並要求,各級政府機關 (構)應於其所出版之出版品出版時,向國立臺灣圖書館提供數位格式,以利製作專供身心障礙者接觸之無障礙格式。

  7. 也是因為電影公司的積極作為,才促使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的全力投入。瞭解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遇到侵害能積極主張權利,這是YouTube將「艋舺」盜版檔案刪除,保智大隊持續掃蕩盜版「艋舺」過程中,大家親自見證如何保障著作權的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