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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電動拖板車 證照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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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需考取專業證照

      • 電動拖板車是物流搬運不可或缺的工具,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節省人力搬運的時間,且電動拖板車成本較堆高機來得低,操作上也比堆高機來得簡單,不需考取專業證照便能使用。
  1. 5.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6 日勞動部令勞職授字第10302007911 號修正「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準」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6.中華民國103 年12 月22 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2154 號令修正發布第1、6、23、85、121條條文及第二章第四節及第五節節名 ...

    • 勞動法規

      勞動法規 -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查詢系統

    • 第八條

      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 事業單位對於前項之改善 ...

    • 第十二條

      第1條 本細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 ...

  2. 本規則所稱車輛機械,係指能以動力驅動且自行活動於非特定場所之車輛、車輛系營建機械、堆高機等。. 前項所稱車輛系營建機械,係指推土機、平土機、鏟土機、碎物積裝機、刮運機、鏟刮機等地面搬運、裝卸用營建機械及動力鏟、牽引鏟、拖斗挖泥機、挖 ...

  3. 有關民眾所詢駕駛荷重1公噸以上全電動拖板車、半電動堆高機及全電動座式拖車頭等3款機械,是否需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發文受 ...

  4. 有關民眾所詢駕駛荷重1公噸以上全電動拖板車、半電動堆高機及全電動座式拖車頭等3款機械,是否需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發文受 ...

    • 災害類型
    • 以堆高機進行消防管線閥件更換作業發生墜落死亡。
    • 於堆高機前叉之前方工作,因堆高機逸走而遭堆高機前叉及鏟車的鏟斗夾住致死
    • (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遭運送螺絲空桶之堆高機撞擊造成顱骨骨折併顱內出血致死。(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 案例:○○ 物流公司勞工A君從事堆高機操作因撞擊貨架上方頂連桿發生堆高機倒塌被壓致死職業災害。
    • 災害原因分析
    • 發生遭翻覆堆高機壓傷致死
    • 柴油堆高機自動檢查
    • 無照駕駛堆高機肇事被判刑
    • 刑法 276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4 條第1項:
    • 衝剪機械安全護圍
    • 雙手啟動

    墜落及滾落 跌倒 衝撞 物體飛落 物體倒塌崩塌 被撞 被捲被夾 被切割擦傷 踏穿( 踩踏) 溺斃 感電 爆炸 與高低溫接觸 火災 其他

    對於就業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規定不得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撬板及其他堆高機( 乘坐席以外) 部分。(此類作業應以搭設合格之施工架為優先。) 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採取設置協議組織、連繫、調整、巡視、指導、協助等具體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之必要作為。

    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將吊斗等作業裝置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並安置煞車等。 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災案例

    工作場所未有充分之照明。 車輛運輸路線未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三)基本原因: 所設置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未專職,以致未落實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未落實堆高機安全作業標準以致搬運物過高影響視線。 災害防止對策: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規定之事項。

    罹災勞工A君操作堆高機未將貨叉降至地面便移動堆高機,造成堆高機桅桿碰撞貨架上方之頂連桿。 罹災勞工A君趕緊離開駕駛座,堆高機無法立即停止仍持續移動,形成傾斜的狀態,並造成頂連桿及貨架的變形,而罹災者疑似驚嚇而逃跑。 堆高機持續移動,當堆高機通過頂連桿後,因堆高機重心位於駕駛座這一側,堆高機回復並倒向駕駛座這一側,但堆高機因回復速度過快,造成重心不穩,持續向駕駛堆高機倒塌,其支柱壓傷罹災勞工A君頭部及下肢。

    直接原因:遭翻落堆高機頂蓬鐵架壓到頭部致死。 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當作堆高機上下貨車之鋁梯未確實固定。 基本原因: 安全知識不足。 未於事前確實檢查固定點。 堆高機上下貨車之鋁梯應加以固定,並確實檢查固定點。

    直接原因:被壓致死。 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堆高機行駛下坡時,轉彎速度過快。 基本原因: 未訂定堆高機使用管制辦法。 未對勞工施以操作堆高機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未訂定操作堆高機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確實使勞工遵守。 勞工危害意識不足。 應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堆高機操作安全部分),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應使荷重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對於車輛機械,應依該就業場所之地質、地形、視線等狀況,規定車輛行駛速率

    作業前例行檢查 a.先將堆高機停靠於安全且平穩的地方 b. 停止引擎運轉, 拉起手剎車,將所有控制桿定在空檔位置. c. 讓桅桿與水平線呈垂直狀態, 放下貨叉,讓貨叉與地面接觸. 雇主對堆高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雇主對前項之堆高機,應每月就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制動裝置、離合器及方向裝置。二積載裝置及油壓裝置。三頂蓬及桅桿。

    肇事者依業務過失致死 雇主責任分開處理 某勞工OOO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五個月,如易科罰金,以三佰元折算壹日。緩刑三年。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構成本罪。過失致人於死,謂對致他人於死之事實,應注意而不注意而引起之情形

    以動力驅動之衝壓機械及剪斷機械(以下簡稱衝剪機械),應具有安全護圍、安全模、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或自動衝剪機械(以下簡稱安全護圍等)。但具有防止滑塊等引起危害之機構者,不在此限。 因作業性質致設置前項安全護圍等有困難者,應至少設有第六條所定安全裝置一種以上。 ( 金屬冷作之衝剪機械才適用本標準)?

     衝剪機械應設安全護圍等設備,其性能以不使勞工身體之一部分介入滑塊或刃物動作範圍之危險界限為度。但設有使滑塊或刃物不致危及勞工之設備者,不在此限。 不使勞工身體之一部分介入滑塊或刃物動作範圍之危險界限

    高週波熔合機( 塑膠製品業) × 雙手啟動 車燈壓合機( 汽車零件製造業) × 雙手啟動+感應式安全裝置

  5.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 (使用者)可至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查索登錄資訊 (網址為https://tsmark.osha.gov.tw),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請點選相關連結。 發布單位: 職業安全組. 發布日期: 109-03-25. 點閱次數: 相關連結 (或延伸閱讀)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 回上一頁.

  6. 1.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參加堆高機操作職類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年滿十八歲,且經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荷重在. 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訓練期滿. 明或結業證書者。 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前具有職業(勞工.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者,不在此限。 二、參加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之「堆高機操作人員」職業訓練. 班,領有訓練期滿證明者。 前項所定職業訓練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開班前應將訓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訓練課程與時數比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荷重在一公. 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教育訓練課程與時數。 全選. 行政函釋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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