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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第二條就本法可能會出現的重要名詞來做解釋,工作者將三種情況接納入,第一: 勞工 。 第二: 自營作業者 。 第三: 受 到工作地點主要負責人指揮、監督與管理的人員。 自營作業者,再給予定義: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2020年12月21日 · 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 作場所中,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重點提示—就業場所?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
2021年5月18日 · 1️⃣ 甲類 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2️⃣乙類 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吡啶,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 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 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爆竹煙火工廠 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3️⃣丙類 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 150 公噸 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000 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5000 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4️⃣ ...
七、檢查:指勞動檢查機構對工作場所有關資料及設施之現場檢查。. 第4條. 事業單位應於甲類工作場所、丁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三十日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申請審查。. 事業單位應於乙類工作場所、丙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四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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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第 18 條.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動場所. ,包括下列場所: 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 二、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三、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 場所。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一. 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二十一. 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