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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编.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1] 、《 兩岸人民條例 》、《 兩岸關係條例 》、《 兩岸條例 》,是 中華民國 在 國家統一 [2] 前為規範 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即 中国大陆 )之間的 民間 各種往來而訂定的 律例 ,於 ...

    • 21
    • 1992年9月18日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
    • 2022年6月8日
  2. 2013年6月25日 ·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英語譯名: Cross-Strait Service Trade Agreement 或 Cross-strait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1] ,簡稱 CSSTA ), 海峽兩岸 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簡稱ECFA)第四條,於2013年6月21日在 上海市 簽署的 服務貿易協定 。 在 臺灣 ,由於部分人士擔憂該協議可能使臺灣在經濟與政治上更受 中國大陸 操縱,加上民眾不滿 中國國民黨 政府的政策長期傾斜中國大陸,導致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存查爭議 與 太陽花學運 的發生,使該協議在台灣社會造成廣泛的爭議和討論,兩岸服貿協議因此被擱置至今。 簽署背景 [ 編輯]

  3. 兩岸和平協議 (Cross-strait peace agreement) [1] 是指 海峽兩岸 結束敵對狀態、達成兩岸和平發展 [2] [3] [4] 的 和平協議 (英語:Peace agreement) 之 構想 。. 1995年,時任 中共中央總書記 江澤民 在對台統戰的「 江八點 」當中,提出在 一個中國 的原則下,討論兩岸 ...

  4. 其他人也問了

  5.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是 中華民國 研議中的 法律 ,最初由 太陽花學運 參與者提倡,為該學運的主要訴求之一。 目的在使 海峽兩岸 簽訂的各項協議能獲得 國會 與全民的監督與參與 [1] 。 包括朝野與太陽花學運等相關人士提出,共有8種版本草案 [2] ,於2016年4月15日在 立法院 內進行相關審議。 兩岸監督條例要立法但朝野立委連法案名稱都無共識之後民進黨決定不另訂新法改修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之3條訂出規範立法院也在2019年5月底完成三讀。 根據修法內容,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並舉辦全國性公民投票通過後,才能簽署、換文,由總統公布生效。

  6. 4 天前 · 關於其他用法,請見「 兩中關係 (消歧義) 」。. 海峽兩岸關係 ,或稱 臺灣海峽兩岸關係 ,通稱 兩岸關係 、 臺海關係 ,部分人士稱 陸臺關係 亦或 中台關係 [1] ,是指位在於 臺灣海峽 東西兩側的 台灣 與 中國大陸 之間的關係。. 自 第二次世界大戰 結束以來 ...

  7. 2023年9月25日 · 語言連結位於頁面頂端,標題的另一側。

  8. 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唯一一部未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名稱的法律。 立法背景 [ 編輯] 自 中華民國總統 的 陳水扁 提出 一邊一國論 後 [1] ,引發兩岸輿論 [2] [3] 和官方層面上 [4] [5] 關係緊張。 2004年12月,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宣布將審議《反分裂國家法》草案,並隨後決定提交全國人大審議 [6] 。 對於這樣一部針對台灣的法律,其名稱的確定也經過了長時間的斟酌,最早時提出的名稱是《統一法》,此後又有《台灣基本法》、《反國家分裂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