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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訂定之「112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20日臺教人 (四)字第1120126002號函轉行政院112年12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2162號函辦理。. 二、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基準,按前開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如下:. (一) 依月支薪俸及 ...

  2. 務加給 基準有所增減者,按當月全月份實發數額計發年終工作獎 金。但當月如有中斷支薪情形者,按當月實發數額依實際支薪日數計 算平均日薪,再依當月日數計算全月份數額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3. 一、發給對象. Q1: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是否適用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 注意事項規定? ............................................ 1. Q2 :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以勞務採購進用之廚工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4. 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立法委員比照支給)。 比照簡任第12 職等、比照簡任第13 職等及比照簡任第14職等人員,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 簡任第14 職等以下人員以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教育人員為學術研究加給)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12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以下簡稱比照主管職務加給)發給。 非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5. 公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從民國61年起發放,相關制度是政府為因應公務人員在春節期間的需要,在年終發給的慰勉性給與。 自民國78年起發給1.5個月的年終工作獎金,嗣後在任何情況下,每年均維持此一額度。

  6. 任職情形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係 依十二月份實發數額計算平均日 薪,再推算全月(三十一日)之待 遇作為年終工作獎金計發基準。 計算範例: 君自112年1月1日 任職A 機關,月支待遇為新臺幣 (以下同)43,610元,同年12月23 日辭職,同年月26日再任B 機

  7. 問答集目次. 一、發給對象. Q1: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是否適用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 定? ...................................................... 1. Q2:機關委外派遣人員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1. 府採購法辦理之勞務採購人員,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