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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過法院這項判決也引發質疑買商品送授權是商家的銷售策略買賣是主要交易目的授權只是附隨之加值服務有利交易之達成若認為限制附隨之加值服務轉售導致商品無法轉售就會構成著作權之濫用其實是捨本逐末沒有弄清楚交易之本質

  2. 不過當商家贈送給消費者之商品上註明贈品不得轉售消費者能不能轉售會因為該商品究竟為著作權商品或商標權商品而有不同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 ...

  3. 大哉問. 著作權商品若有「七日鑑賞期」豈是公平? 作者:章忠信. 1595 買著作權商品若可以有七日鑑賞期」,那不就會有很多人看完書影片或拷備一份後再要求退貨這不是對賣家很不公平這會因為網拍或店面現場銷售而有不同嗎? 「七日鑑賞期」是一般民間交易上的通稱,法律上應是指消費者之「七日猶豫期」權利。 稱「鑑賞期」將使消費者誤解為有七日期間可以好好「鑑賞」或「使用」該商品之權利。 稱「猶豫期」是較中性的說法,就是貨到七日內可以退貨,不問消費者是否已經「鑑賞」或「使用」。 消費者保護法其實不是保護消費者的法律,而是公平且適當均衡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利益的法律,只是因為一般情形下,企業經營者掌握較優勢的交易地位,消費者常常被欺負,才會將法律名為消費者保護法。

  4. 最高法院的說法如下: 所指「專屬授權」乃獨占之許諾,於授權利用範圍內,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移轉予被授權人,不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不得再授權第三人。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 著作權之授權乃非要式行為,僅須著作權人與被授權人就授權標的、時間及範圍達成合意即可,權利人亦得於事後補行同意或授權。 最高法院的說法是不對的。 附錄: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69號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陳焱鼎. 選任辯護人 徐仕瑋律師. 周芳儀律師.

  5. 014 甚麼是強制授權? 強制授權 (Compulsory Licence)制度在避免著作人壟斷創作之成果或因合意授權的進行有實際之困難以致阻礙公眾利用著作之機會進而不利經濟文化之發展乃在合理使用制度外特別針對逕行自由利用著作將有損害著作人權利之行為由法律或公權力之介入於符合法律所定條件下經政府核准後強制認定著作人已為授權但由利用人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給著作人以為補償。 國際著作權法制所允許的強制授權,大約可區分為重製權的強制授權、翻譯權的強制授權,以及對於音樂著作的強制授權。

  6. 通常代理商或經銷商賣會與上游廠商簽約要求上游廠商授權使用相關商品之圖片以利行銷有時是因為上游廠商為了降低下游行銷成本或統一行銷品質反而會要求行銷時要統一使用相關商品的圖片與DM這些都是經過授權約定的很多網拍未經授權使用原廠相關商品的圖片與DM這些都是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只是原廠或攝影者基於某些考量沒有出面主張權利而已不表示一定沒事

  7. 可以肯定,鈔上的圖案,都是既有美術或攝影著作直接重製或改作完成,原著作或衍生著作都可受著作權保護,至於其權利歸屬,當然要視實際創作者與所屬單位之法律關係而定,未必均屬中央銀行或中央印製廠,而裡面的主人翁是不是有肖像權,也應一併考量。 由於國幣鈔須經行政院核定並由中央銀行公告,故有人認為鈔形式既經政府公告,屬於公文書,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但受保護之著作不會因為被公告而變成不受保護,更何況若鈔卷上的圖案是衍生著作,則到底鈔是不是受著作權法保護,都並不影響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保護。 蓋原著作與衍生著作之關係,在我國著作權法第六條已明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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