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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院這項判決,也引發質疑,買商品送授權,是商家的銷售策略,買賣是主要交易目的,授權只是附隨之加值服務,有利交易之達成,若認為限制附隨之加值服務轉售,導致商品無法轉售,就會構成著作權之濫用,其實是捨本逐末,沒有弄清楚交易之本質
不過,當商家贈送給消費者之商品上註明「贈品不得轉售」時,消費者能不能轉售,會因為該商品究竟為著作權商品或商標權商品而有不同。 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 ...
大哉問. 著作權商品若有「七日鑑賞期」豈是公平? 作者:章忠信. 1595 買著作權商品若可以有「七日鑑賞期」,那不就會有很多人看完書、影片或拷備一份後再要求退貨,這不是對賣家很不公平? 這會因為網拍或店面現場銷售而有不同嗎? 「七日鑑賞期」是一般民間交易上的通稱,法律上應是指消費者之「七日猶豫期」權利。 稱「鑑賞期」將使消費者誤解為有七日期間可以好好「鑑賞」或「使用」該商品之權利。 稱「猶豫期」是較中性的說法,就是貨到七日內可以退貨,不問消費者是否已經「鑑賞」或「使用」。 消費者保護法其實不是保護消費者的法律,而是公平且適當均衡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利益的法律,只是因為一般情形下,企業經營者掌握較優勢的交易地位,消費者常常被欺負,才會將法律名為消費者保護法。
最高法院的說法如下: 所指「專屬授權」乃獨占之許諾,於授權利用範圍內,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移轉予被授權人,不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不得再授權第三人。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 著作權之授權乃非要式行為,僅須著作權人與被授權人就授權標的、時間及範圍達成合意即可,權利人亦得於事後補行同意或授權。 最高法院的說法是不對的。 附錄: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69號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陳焱鼎. 選任辯護人 徐仕瑋律師. 周芳儀律師.
014 甚麼是強制授權? 強制授權 (Compulsory Licence)制度在避免著作人壟斷創作之成果,或因合意授權的進行有實際之困難,以致阻礙公眾利用著作之機會,進而不利經濟、文化之發展,乃在合理使用制度外,特別針對逕行自由利用著作將有損害著作人權利之行為,由法律或公權力之介入,於符合法律所定條件下,經政府核准後,強制認定著作人已為授權,但由利用人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給著作人以為補償。 國際著作權法制所允許的強制授權,大約可區分為重製權的強制授權、翻譯權的強制授權,以及對於音樂著作的強制授權。
通常,代理商或經銷商賣會與上游廠商簽約,要求上游廠商授權使用相關商品之圖片,以利行銷,有時是因為上游廠商為了降低下游行銷成本或統一行銷品質,反而會要求行銷時要統一使用相關商品的圖片與DM,這些都是經過授權約定的。 很多網拍未經授權使用原廠相關商品的圖片與DM,這些都是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只是原廠或攝影者基於某些考量,沒有出面主張權利而已,不表示一定沒事。
可以肯定,鈔券上的圖案,都是既有美術或攝影著作直接重製或改作完成,原著作或衍生著作都可受著作權保護,至於其權利歸屬,當然要視實際創作者與所屬單位之法律關係而定,未必均屬中央銀行或中央印製廠,而裡面的主人翁是不是有肖像權,也應一併考量。 由於國幣鈔券須經行政院核定並由中央銀行公告,故有人認為鈔券形式既經政府公告,屬於公文書,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但受保護之著作不會因為被公告而變成不受保護,更何況若鈔卷上的圖案是衍生著作,則到底鈔券是不是受著作權法保護,都並不影響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保護。 蓋原著作與衍生著作之關係,在我國著作權法第六條已明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