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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區域排水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中小排水及道路邊溝排水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含修建新建等)、維護及管理等事項但新闢道路邊溝排水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由本府工務局辦理

  3. 2022年3月29日 · 第 一 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公共排水,以確保排水順暢及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 第 三 本自治條例公共排水適用範圍,包括農田事業公共雨水下水道專用雨水下水道區域道路邊()溝及中小排水。 第 四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農田田面及表土過剩之水。 二、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三、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公共使用之雨水下水道內之雨水。 四、專用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之雨水下水道內雨水。 五、區域排水:指排洩匯流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尚未依都市計畫設置污水下水道之污水二種以上,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4.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水市二字第11132476700號令.

  5.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公共排水以確保排水順暢及維護公共安全.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公共排水適用範圍包括農田事業公共雨水下水. 專用雨水下水道區域道路邊溝及中小排水。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農田排水指排洩農田田面及表土過剩之水。 二、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三、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依都市計畫設置雨水下水道內之雨水。 四、專用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之雨水下水道內雨. 水。 五、區域排水:指排洩匯流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尚未依都市計畫設置. 污水下水道之污水二種以上,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 水,並經中央.

  6. 用戶排水設備不符合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三個月內完 成改善必要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三個月。 第二十二條 接用污水下水道之用戶應繳納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前項使用費之計費方式及徵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7. 第 一 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公共排水以確保排水順暢及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 第 三 本自治條例公共排水適用範圍包括農田事業公共雨水下水道專用雨水下水道區域道路邊溝及中小排水。 第 四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農田田面及表土過剩之水。 二、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三、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公共使用之雨水下水道內之雨水。 四、專用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之雨水下水道內雨水。 五、區域排水:指排洩匯流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尚未依都市計畫設置污水下水道之污水二種以上,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8.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條 為規範高雄市岡山本洲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以下簡稱園區下水道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用戶指接用園區下水道排放家庭污水或事業廢水以下簡稱廢。 二、排放口:指用戶排放廢(污)水進入園區下水道前,所設置之固定放流設施。 三、前處理設施:指用戶排放廢(污)水進入園區下水道前,為處理其產生之廢(污)水及污泥,自行設置之廢(污)水處理設施。 四、同意納管:指主管機關同意用戶產生之廢(污)水得納入園區下水道排放。 五、聯接使用:指用戶排水設備裝設完成後,經主管機關核准聯接使用園區下水道以排放廢(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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