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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排水設施由誰管理及維護?
本自治條例公共排水適用範圍為何?
違反下水道法、排水管理辦法等法令致妨礙公共排水時,應如何處置?
許可專管排放廢(污)水者,其排放口應設置於何處?
一、區域排水、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中小排水及道路邊(側)溝排水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含修建、新建等)、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但新闢道路邊(側)溝排水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由本府工務局辦理。
2022年3月29日 · 第 一 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公共排水,以確保排水順暢及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公共排水適用範圍,包括農田、事業、公共雨水下水道、專用雨水下水道、區域、道路邊(側)溝及中小排水。 第 四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農田田面及表土過剩之水。 二、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三、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公共使用之雨水下水道內之雨水。 四、專用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之雨水下水道內雨水。 五、區域排水:指排洩匯流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尚未依都市計畫設置污水下水道之污水二種以上,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水市二字第11132476700號令.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公共排水,以確保排水順暢及維護公共安全,特.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公共排水適用範圍,包括農田、事業、公共雨水下水. 道、專用雨水下水道、區域、道路邊(側)溝及中小排水。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農田田面及表土過剩之水。 二、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三、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依都市計畫設置雨水下水道內之雨水。 四、專用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之雨水下水道內雨. 水。 五、區域排水:指排洩匯流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尚未依都市計畫設置. 污水下水道之污水二種以上,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 水,並經中央.
用戶排水設備不符合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三個月內完 成改善;必要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三個月。 第二十二條 接用污水下水道之用戶,應繳納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前項使用費之計費方式及徵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一 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公共排水,以確保排水順暢及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公共排水適用範圍,包括農田、事業、公共雨水下水道、專用雨水下水道、區域、道路邊(側)溝及中小排水。 第 四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農田田面及表土過剩之水。 二、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三、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公共使用之雨水下水道內之雨水。 四、專用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之雨水下水道內雨水。 五、區域排水:指排洩匯流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尚未依都市計畫設置污水下水道之污水二種以上,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條 為規範高雄市岡山本洲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以下簡稱園區下水道)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用戶:指接用園區下水道排放家庭污水或事業廢水(以下簡稱廢(污)水)者。 二、排放口:指用戶排放廢(污)水進入園區下水道前,所設置之固定放流設施。 三、前處理設施:指用戶排放廢(污)水進入園區下水道前,為處理其產生之廢(污)水及污泥,自行設置之廢(污)水處理設施。 四、同意納管:指主管機關同意用戶產生之廢(污)水得納入園區下水道排放。 五、聯接使用:指用戶排水設備裝設完成後,經主管機關核准聯接使用園區下水道以排放廢(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