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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3 年4 月7 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030618B 號 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發展務實致用特色課程實施要點」,並自即日 生效。 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發展務實致用特色課程
第 六 條 原住民學生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其就學之補助費及減免者,學校應就該部分金額予以扣除後覈實計算助學金。 第 七 條 原住民學生於註冊時,應檢具三個月內戳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族籍證明或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助學金補助。 第 八 條 學校於原住民學生申請補助時,應就證明文件詳實審核,依補助金額抵繳各項應繳費用;私立學校應於開學後三十日內造冊,並檢附學校統一收據,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撥補助,證明文件留校備查。 第 九 條 國立學校應以不少於前三年平均數推估原住民學生就讀人數,按第五條規定核計之補助金額編列年度預算。 第 十 條 學校應於新生報到至註冊日前及學期結束十五日前,就所有原住民學生加強宣導本辦法所定事項。 學校應指定專人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各項業務。
第一學期:申請補助之當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前一年之七月三十一日前設籍。 2. 第二學期:申請補助之當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前一年之一月三十一日前設籍。 (二)設籍臺灣省、金門、馬祖地區滿一年以上遷出,遷入台北市未滿一年或遷入高雄市未滿二年。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提出申請辦理綜合高中課程。 (二)辦理學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開辦之學校。 三、補助措施: (一)補助類別及項目: 1. 籌辦學校之補助項目如下: (1)經常門補助款:支用項目包括規劃、宣導及師資研習等。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費用補助申請表. 減收全部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由教育部國教署向衛福部 查驗。. 家庭年所得在新臺幣220 萬元以下。. 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 法」辦理。. 由教育部 ...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勞工保險、農民、漁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本國籍。 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 報名方式. 1.請先至台灣就業通: https://www.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index.aspx 加入會員. 2.再至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網: https://ojt.wda.gov.tw/ 報名.
111 學年度第 1 學期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費用補助申請表. 切 結 書. 本切結書應由未成年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監護人)或已成年學生親自填寫,如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者,願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絕無異議。 經確認學生. (具領人姓名)於111 學年度第1學期並無同時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 就學費用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雜費/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