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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11月23日 · 水利會早年擔負分配水源及灌概的任務,但擁有大片資產的都會型水利會,如今工作重點「轉型」為土地租賣,屢屢發生土地產權爭議。. 新店瑠公圳百歲人瑞陳罔巿阿嬤70年的老屋,遭水利會賣給建商,人瑞拆屋還地的官司引爆財產權與居住權司法論戰 ...

    • 仲介:找原住民人頭行情3、4萬元,申請良民證再貴一點
    • 「人頭找年輕一點,別讓家屬繼承產生糾紛」
    • 手法1:簽署讓渡書,實際上難以再買回土地
    • 手法2:人頭買賣,迫使修法限制「大戶」
    • 手法3:設定高額抵押權與長期租約
    • 原民會:專法草案預計明年提出,如今先修改現行法令
    • 學者:應清查違法狀況,成立原民土地法庭、納入部落決定機制

    經過大約半小時走得滿身汗回到接待小屋後,我們跟阿娟進一步談起買地細節,並透露出我們的擔憂:「可是政府現在並未放寬非原住民購買原保地,那要怎麼克服?我看網路上都說要找原住民當人頭?」 面對我們的疑問,阿娟熟練地回答:「這不用擔心,這附近的(原保地)露營區都是透過人頭買賣,你們不是第一個,也不是最後一個。」 「把幾千萬元的土地掛在人頭名下,這樣保險嗎?」 阿娟對此也像是回答了無數次:「這不用擔心,如果你有認識的原住民當然是最好,如果沒有,我來幫你找『有固定收入、年輕的』原住民,目前市場行情大概3、4萬元費用,如果還不放心,想要原住民(人頭)再申請良民證會貴一點,但也是多幾萬元就可以搞定,人頭費一次付清,不需要再每年額外付費,但如果需要轉移,或申辦一些水電門牌號碼等需要印鑑或資料的,每次再包1、2...

    阿娟開始連珠砲地說明買賣方式:「除了『土地他項權利』外,我還會建議你們,『法院公證租賃契約』做到雙重保證,讓原住民人頭把土地租給你,一般來說都是一次公證20年或30年,而租約白紙黑字寫明這是租賃,但租約上沒有租金,這樣有個好處,萬一原住民人頭把土地拿去賣,在『土地買賣不破租賃』(指所有權的移轉不影響租賃權)原則下,就算土地遭到移轉,你還是這塊土地的實際使用者,而且租約長達20至30年,不會有被趕走的狀況發生。」 「因為租約一簽就是20年,所以人頭要找年輕一點的,我目前能幫你找的也都是這種,避免因為人頭過世、家屬繼承而產生糾紛。當然繼承人也可能去打官司,這種狀況是有可能發生,但官司曠日費時,原住民不見得都有能力做到。」 「如果不是原保地也不會有這樣便宜的價格,因此當然得承擔一點風險,但我過去的...

    「簽署讓渡書」模式主要是透過部落裡的掮客以及仲介業者,先是尋找原保地的所有者,經過接洽後給予原地主一筆金錢當作買賣費用,並由原地主與非原住民簽署讓渡書。此舉的效果是,雖然土地表面上仍為原住民所有,但實際使用者已經從原住民轉為非原住民。 《報導者》走進日月潭伊達邵部落,訪談邵族長老丹俊傑(Diklha Tanakyuwan),他年輕時在外做粗活,意外遭到水泥壓傷腰部,當時父親為了籌措20萬元的醫藥費,不得不與部落裡的漢人商家簽署讓渡書,將原本居住的伊達邵老街土地借給漢人使用,想著有一天經濟許可後可以把土地贖回來;但萬萬沒想到,這塊老家的地卻在南投縣辦理土地總登記的過程中,搶先被使用者登記,就此失去所有權,丹俊傑回憶,當時老父非常後悔,抑鬱而終。 丹俊傑強調:「我們原住民不懂(簽署讓渡書),以為...

    如同我們化身採訪與仲介業者洽詢的經驗,王美玉指出,人頭買賣是原保地最常見的手法。但《報導者》進一步調查發現,即使是原住民之間的合法買賣,一樣出現了「人頭大戶」現象,並且因此遭到監察院的最新糾正。 根據監委蔡崇義2020年12月提出的調查報告,以溫泉區出名的苗栗縣泰安鄉斯瓦細格部落,當地具有原住民身分的縣議員黃月娥與其家族,陸續自1995年起,陸續以買賣、贈與的方式,擁有高達53筆原保地。 此案檢舉人曾玉琴向《報導者》指出,由於黃月娥具有原住民身分,可以合法買賣原保地,因此黃月娥計劃性地向有經濟困難的族人收購原保地,兒子與女兒也都成為買地的人頭。曾玉琴並調閱地籍資料發現,黃月娥的手法是「蠶食鯨吞」,先單獨購買幾塊零碎土地,再慢慢整合成一大塊土地,然後找尋適合的買家「賣掉」,買家在原保地上蓋起溫...

    王美玉、蔡崇義兩次監察院糾正案與調查報告都指出,原保地假買賣手法還包括「設定高額扺押權」。 長期研究原保地流失問題的政治大學民族學系教授官大偉向《報導者》指出,設定抵押權是常見的手法,非原住民買主如果對於使用原住民人頭有疑慮,就會設定人頭無力負擔的高額抵押權,以避免遭到人頭擅自將土地買賣。 我們的化身採訪也見證這項手法的操作,仲介業者明確指出,他們都會建議非原住民買家設定高額扺押權,即使設定抵押2,000萬元,也只要2萬元手續費,對於實際以幾百萬元買下原保地的非原住民來,這是比較保險的作法,才能有效防止原住民人頭輕易買賣,否則原住民人頭將付出鉅額賠償。 不過,由於人頭借名登記仍有一定風險,因此仲介業者還會介紹「雙保險」措施──建議買家與借名登記的原住民人頭簽下至少20年長期租約,租約內寫明地...

    原民會土地管理處長杜張梅莊接受《報導者》訪問時表示,以現行法律來說,原保地假買賣行為「都是知法玩法」,並坦承現行法律位階不足,確實很難遏止假買賣亂象。他強調,台灣社會的融合過程中,外來的經濟文化一定會侵蝕較弱勢的原住民,所以必須立法保障原保地移轉只能限原住民,「就是用法律做最後一道防線。」但杜張梅莊表示,原民會直到2007年才成為原保地的主管機關,而規範原保地的母法《山保條例》卻還是由農委會管轄,雖然修法過程都是由原民會來處理,但送出修法版本還是要經過農委會,這是行政上的困境。 他強調,專法草案工程浩大,包括土地移轉、承租、貸款等,內容還有不少爭議,更牽扯到部落共識,問題非常複雜,如何在私有土地權利和原民權益之間取得平衡,仍有待與各單位和部落溝通。因此原民會現階段採取「分流立法」,先推動《山...

    顏愛靜指出,過去政府對於原保地的清查並未落實,政府應加緊腳步,全面清查原保地利用違法狀況,對於違法情事,研議收回原保地、或改正另訂租約等對策。針對原保地假買賣淪入非原住民之手,政府可考慮建立「照價收買」法制(例如原住民以原價買回),或成立「原民土地法庭」,以此處理並解決私權爭端。 她進一步說明,政府定期辦理全面性的土地調查,建立土地基本資料,包括資料庫與統計年報,每年更新,才能確實掌握原保地狀況。而原保地屬於公有保留地,與一般私有土地的性質不同,「原民土地法庭」才能真正了解原保地的價值與複雜現況,也才能真正釐清問題。 林秉嶔更建議,未來專法應納入「部落決定」機制,也就是落實部落自治的精神。例如未來專法在原則上允許買賣原保地,但若部落會議做成決議的土地,則可以限制或禁止買賣,「很多人都會質疑原...

  2. 2024年5月12日 · 土地所發的光電量,業者就會跟地主探詢租地的意願,並先簽下草約、付訂金,「我大概要簽到50公頃才能把握(去蓋變電站),剩下的50公頃我再慢慢來收。」等變電站申請通過,也會再將草約轉為正式合約。

  3. 2022年9月26日 · 行政院《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5大重點. 限制換約轉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經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外,不得讓與或轉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違規者均可按戶棟處罰 ...

  4.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只有原住民可擁有 原住民保留地(簡稱原保地),但卻有 大量非原住民透過人頭借名登記、設定抵押權與私下轉讓、轉租,使得原保地流失到非原民手中 。. 原民會接受《報導者》訪問時表示,目前全台原保地流失面積約 ...

  5. 2022年11月6日 · 土地融資」是金融機構專門為購買土地或自有土地者,想要借貸蓋房所設立的貸款項目,又稱為「購地貸款」、「基地貸款」或「自地自建貸款」、「興建房屋貸款」,申辦對象為購買建築用地之自然人(個人)或法人(公司)。

  6. 2022年11月16日 · 相較以往,社宅政策已經主流化,成為六都候選人「必答題」,但紛紛承諾興建量的背後,具體該如何達成?. 又要如何運作?. 怎麼才能更好地將資源留給弱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