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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食達人部落格會不會侵害著作權,要先看有沒有著作的存在。 美美的餐點,不管是「奶油雞肉」、「茄汁培根義大利麵」,還是「巧克力甜點」,都只是實品,不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無法被認定為是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 不過,若是紅蘿蔔雕的立體或平面圖像,也許還有成為「美術著作」的可能。 至於菜單,若僅是美食名稱、餐點內容及價目,也不會構成「著作」,但若加以美術設計,或是文情並茂,整份菜單呈現美感與知性,還是可能成為「美術著作」或「語文著作」。 在餐店的室內設計裝潢方面,「室內設計圖」本身是「圖形著作」,但按圖施工完成的實體裝潢,則屬於「圖形著作」的「實施」,不是「重製」,並不在著作權法保護範圍。

  2. 作者:章忠信. 1029 食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依食譜烹飪或作烹飪教學,是否要經食譜作者同意?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之觀念等,食譜的表達可以主張著作權,但烹飪方法非著作權法要保護的對象。 亦即可以禁止別人印製自己的食譜或烹飪成果的照片,但不能禁止他人閱讀過自己的食譜後,以不同文字表達方式另作烹飪方法的展現,或依自己的食譜教導他人實際烹飪,也不能禁止他人看食譜烹飪。

  3. 日常飲食學問大. 完成日期 112.09.10. 三餐飲食,是件人生大學問。. 外食,充滿可怕變數。. 商家為了節省成本,食材或調味料品質堪為可慮。. 為了讓食物好吃,食物都是重口味,也不利健康。. 這些外食,一時出不了人命,長期下來,對身體健康都非常有害 ...

  4. 解說. 本條文在揭示著作權法中之「觀念/表達 (Idea / Expression)二元論」,即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含之觀念,以避免造成壟斷,危害創作與文化之發展,至於觀念或方法之保護,則必須視其是否符合專利法、營業秘密法或不公平競爭法等途徑為之。 例如,比照他人電視節目方式另行製作節目,祇是觀念構想之抄襲,尚不是著作權法之侵害,若是重製或改作他人之錄影著作,才可能是侵害著作權。 又如攝影固然有技術要求,但此非著作權法要保護的對象,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其技術的表達,即照片是也,任何人未經攝影者的同意,不得將其照片作著作權方面的利用,但攝影者不可禁止別人在同一個景點、用同樣的技術,如角度、光線,布景,拍出相似的照片,否則著作人的壟斷權利未免太大。

  5. 除了吃了所點的,還能要求廚師交出食譜或將菜單帶回家嗎? 學生繳學費上學,和客人上飯館點菜吃飯,雖不盡相同,也有一些道理可以援用。 學生繳學費上學,所能獲得的對價,應該是獲得教授的教學與知識解惑,並不及於上課講義及檔案,這也就是為何 ...

  6. 鏈結不會侵害著作權. 近日媒體報導,知名品連鎖店「鮮芋仙」企業網站,張貼連結,讓網友連結到三立電視公司新聞台97年報導的「鮮芋仙」新聞畫面,電視公司認為「鮮芋仙」具有公開傳輸的犯意,提出侵權告訴,經和解撤告,由檢察官偵結,不起訴處分 ...

  7. 這並不是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重製權或第三十七條的授權而來,而是依一般契約的限制,正如同觀眾不能穿拖鞋、短褲或攜帶飲食進場,是一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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